在信阳,公职人员因为喝酒被处分的大有人在。
2007年,信阳市就有444名公职人员因为作风问题受到惩处。
河南信阳一年前出台了一个公务人员中午不准喝酒的“禁酒令”,禁酒令执行一年来,有269名公职人员因违反禁酒令受到处理。竹竿镇镇长皮大海工作时间满嘴酒气,并且无法证明自己中午没有喝酒,第二天,记者在电视上看到了对他的处理决定:“决定免去皮大海罗山县竹竿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职务,然后再作进一步处理。”(1月28日《武汉晨报》)
公款吃喝一直让政府头疼,让老百姓反感,禁止公款吃喝,各级党委政府也出过不少红头文件、行政命令,可在很多地方还是收效甚微。从记者的跟踪采访看,河南信阳这种严厉处罚的办法,确实让人拍手称快。
不过,违反“禁酒令”的皮大海被公开处理,固然称得上是“雷厉风行”,但“镇长”职务理应由法律程序“罢免”而非由有关部门直接免职。对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程序。
罢免,是指对由人大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任期届满以前,依法解除其职务的法律行为。罢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大各种监督手段中比较严厉的监督手段和监督措施。因此,法律对罢免程序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比如,乡镇一级的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应在本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案应写明罢免理由,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
这就是说,如果对皮大海所任镇长职务的罢免理由充分,人大代表就应当充分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对其启动罢免程序。而对违反“禁酒令”的镇长直接“免职”,所体现的仍然只是“组织”的决定,“上级”的意图。这不仅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这样的处理效果也体现不出法律的尊严、体现不出人大机关和人大代表的尊严。(王威)
(责编:吴颂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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