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给“立法招标”立个法如何?
www.fjnet.cn 2008-03-26   来源:西岸时评    我来说两句

  2008年2月,一份立法招标公告出现在太原市人大网站及当地媒体上,内容是起草《太原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建议稿)》。截至目前,已经有七八家投标单位报名参加。(《民主与法制时报》3月23日)

  山西太原这次立法招标,已经不是首创。之前,北京、安徽、上海、郑州、贵州等地都进行了尝试。立法招标,因为打破了行政部门负责立法的传统,从理论上说,它有利于填堵律法漏洞,有利于杜绝部门利益,有利于立法民主,有利于民众参与社会立法;同时,它还有利于社会团体、科研机构、高等院所的研究更加结合实际,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人力资源的优势。

  理论上的千百种好处,如果没有现实的制度规制,可能只会仅仅停留在理论上,甚至还有可能导致“立法寻租”,不仅起不到理论上的作用,还会滋生腐败、重复劳动、浪费纳税人的钱。因此,很有必要给越来越多的“立法招标”先立个法,让它一开始就规范地发展。

  虽然我国早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但《招标法》的宗旨主要界定在“保护合法利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上面,但“立法招标”可能更加注重“社会规制”和“提高社会效益”,因此,有必要给“立法招标”立个法。在立法方面,虽然我国《立法法》也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但同时要求“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因此也有必要出台一个招标立法方面的补充规定。

  要通过给“招标立法”立法重点解决这样几个问题:一是什么样的立法可以或者必须拿出来招标;二是“立法招标”如何保证不“重复工作”,不增加纳税人的负担;三是“立法招标”中“招标人”与“投标人”的资格;四是“立法招标”的操作程序,以及如何保证“开标”、“评标”、“中标”的公正性;五是对“立法”起草这一软指标如何保证质量的问题。

  其实,很奇怪的是,我们一再强调国际惯例,可在“立法招标”这一问题上,笔者查找了很多资料,像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现代发达法治国家,都没有“立法招标”的做法。因此,“立法招标”是不是必须的?怎样规范“立法招标”就是我们应该冷静思考的问题了,而不能凭想当然的理论上的优势,就大加赞歌。(叶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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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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