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惩罚的究竟是什么?
www.fjnet.cn 2008-04-02   来源:西岸时评    我来说两句

  4月1日《现代快报》载,厦门一男子,因为用手指对一处女实施性侵犯,近日被法院一审判处强奸罪。这一判决在当地引发争议,因为手指侵犯与强奸仍有很大区别。律师称有无“强奸念头”是关键。

  按照我国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作的规定,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界定强奸既遂与强奸未遂的标准则一般视阳具是否插入阴道而定,未插入的是强奸未遂,但也构成犯罪,减轻处罚。本案之所以引发争议,是因为犯罪主体并未以阳具,而是以手指插入被侵犯人的下体,按他自己的辩称,这“不属于强奸”,而他的辩护律师也认为,被告“没有强奸既遂,是强奸未遂”。不过,检察院却最终以强奸既遂起诉他,因为被告之前已经存在强奸的主观意图,只是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得逞而已,所以他的行为还是构成强奸罪――用另一律师的话来说,有无“强奸念头”才是关键。

  且不说本案对犯罪主体的处罚是否合理,却不能不说,目前法律以生殖器是否插入或是否具有“强奸念头”来作为定罪的标准是相当荒谬的。这种荒谬的源头不在别处,恰恰在于刑法对“强奸罪”的界定本身。

  根据该规定,“强奸罪”是一种专为男性而设的罪。那么,女性有没有可能“强奸”男性呢?同性之间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达成的性行为算不算“强奸”呢?另外,该条文对“性行为”本身也缺乏界定,难道只有“性交”,即生殖器的插入才算得上是“性行为”吗?此外,如果以阳具是否插入而不是对被侵犯者伤害的大小作为界定罪行轻重的标准,这又说明了什么呢?在此,笔者不禁要问,“强奸罪”所惩罚的到底是什么?

  显然,“强奸罪”是男权社会与“阳具中心主义”的产物――它所惩罚的对象并不是“非法伤害”,甚至也不是“性”本身,而是对男性血统或私有财产的侵犯,换言之,即是为了维护男性血统的纯净。为什么这样说呢?如果“强奸罪”的惩罚对象是“非法伤害”,那么,罪行轻重的界定自然应该是对被侵犯者造成的伤害程度的大小,而且,如果是这样,“强奸罪”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有其他的法律条文,如公民人身权利侵犯罪与故意伤害罪等已对此作出了界定。如果“强奸罪”的惩罚对象是“性”,那么,对同性的或女性对男性的性侵犯也应该算作“强奸”,可见,它所惩罚对象也不是“性”。由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强奸罪”保护的仅仅只是女性的“贞操”,换言之,即男性血统的纯净罢了。

  在本案中,该男子手指的插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揭开了“强奸罪”的真面目――一方面,由于精子并未进入阴道,这一行为没有威胁到男性血统的纯净;另一方面,却造成了男性的私有财产,即“女性的贞操”的表征――处女膜――的损害或贬值。检察院以强奸既遂起诉并且最终从轻处罚,其实是有意识或无意识地综合考虑了以上两个因素。至于说什么有无“强奸念头”才是关键,那纯粹是胡扯,是否有这个念头恐怕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而且法律也是不能够对只是存在于头脑之中的思想定罪的。

  根据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中国应该从刑法中删除“强奸罪”这一条文,并且将目前被认为是“强奸罪”的行为并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罪”或“故意伤害罪”中进行处理。(宕子)

(责编:徐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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