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骂人罚两百”的正义创伤
www.fjnet.cn 2008-12-16   来源:光明网    我来说两句

   一男大学生将房子转租给一位银行职员,因对方没交暖气费,他发了4条短信骂对方无耻。目前,他因发送短信干扰他人生活被济南警方罚款200元。(12月15日《成都商报》)

  出人意料的是,这件小事在网络上招来了骂声一片:矛头并未指向骂人的大学生,而是指向了济南警方。看来,短信骂人是否应该被治安处罚,济南警方为何遭遇骂声,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短信骂人罚款两百”有法可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将房子转租他人,对方未交暖气费,该大学生可通过协商乃至诉讼等方式解决,发送短信骂人则侵犯了租房者的正当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这一法条的设置显然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在现实生活中,公众也常常接收到他人发送的淫秽、侮辱、恐吓之类的信息。然而,面对这样的骚扰,大多数公众却往往求告无门:即便他们报警,警方也常常不予立案、不进行干预。从这个角度看,济南警方能够积极接警处理,反而值得赞许。然而,也正因为“短信骂人要拘留罚款”这一法条未被普遍落实,在遇到“短信骂人罚款两百”这一个案时,公众很容易留下“选择性执法”的印象。

  很多网友提到了“林嘉祥涉嫌猥亵女童案”。深圳海事局原党组书记、副局长林嘉祥已被撤销党内外职务,警方已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猥亵罪。但是,林嘉祥“我就是干了,怎么样?”“你知道我是谁吗?我是交通部派下来的,级别和你们市长一样高”“我掐了小孩的脖子又怎么样,你们这些人算个屁呀!敢跟我斗,看我怎么收拾你们”等经典语录,至今仍备受争议。如果说短信骂人要受到治安处罚,那么当面骂人是否也要受到治安处罚呢?答案是肯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也要受到与短信骂人同等的处罚。因此,即便林嘉祥猥亵罪不成立,也应受到治安处罚。

  “林嘉祥涉嫌猥亵女童案”所造成的恶劣影响,显然比大学生短信骂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大得多。遗憾的是,该大学生受到了法律的惩处,而林嘉祥却似乎只用承担道德的谴责——这无疑会形成法律管不了林嘉祥的恶劣印象。这不仅对受害女童及家属不公平,也使法律的正义性受到伤害,也难怪公众会产生“法律只管弱者不管强者”的错觉。

  公众的这种正义创伤感不是一朝一夕形成。2007年,在陕西省志丹县,因编发散布短信辱骂多名领导干部,数人遭到惩罚,其中两人被捕,一人被刑拘,4名科级干部遭到免职。同是短信骂人,为何骂普通人只是罚款,骂官员却要刑拘呢?警方的处理标准如此天壤之别,显然是说不过去的。不得不说,这样的案例在司法领域还有很多。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如果司法习惯于选择性执法、看对象执法,只会导致公平与正义一再受到创伤,也会使正常的执法工作失去公众的支持。(刘义昆)

(责编:李艳)


  • 相关新闻
福建日报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为福建日报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属福建日报网所有,任何未经本网协议授权的非新闻性质网站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须注明来源福建日报网,违者本网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②本网未注明来源福建日报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福建日报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福建日报网联系,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