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状告15名前员工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案26日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腾讯请求法院裁决前员工立即从现在工作单位离职。该案的纠纷要点在于,这些前员工当初与腾讯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有一项竞业禁止约定,规定离职员工在2年内不得加盟其他与腾讯相关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而现在这些前员工却是加入了与腾讯有着某种竞争业务的网络公司(详见12月26日《广州日报》)。
乍一看,腾讯是在维护自身,乃至雇主集团的权益,是个合情合理合法的行为。然而,腾讯的行为却经不起推敲,它的状告显得是那么地苍白无力!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腾讯此次起诉的15名前员工只是基层技术人员,换句话说,腾讯的起诉依据是站不住脚的。
不过,即使腾讯要这15名员工负有保密义务,但是,劳动合同法也有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腾讯是否做到了这点呢?
其中有一名离职员工说出了真相:“按照起诉书上的话,我两年内不能到互联网行业就业,对于一个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我还能做什么?我靠什么生活下去?”——腾讯显然是忘记了自己对负有保密义务劳动者的义务,既然腾讯首先不履行义务,那就没有要求被告履行义务的权利!
腾讯既然是要按照法律行事,那首先就得自身是合法办事,如果自己先不执行法律的相关条款,却又强行要求被告履行法律义务,这是不是有点过于霸道呢?而这很容易让人想入非非——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家往往就是不讲法律,但却要求劳动者安分守法。腾讯是不是想把自己树立为一个不讲法律的资本家形象呢?
劳动者与雇主断绝雇佣关系,不管是主动离职还是被炒鱿鱼,在情理上说,劳动者与雇主之间还是可以成为朋友的。但倘若有一方不仁,另一方肯定就要不义!腾讯既然不履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保密条款的相关规定,却又仗着自己的权势地位而对几个可怜的员工进行“合法追杀”,岂不是在孤绝自身于劳动者之中?!(肖隆平)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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