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仪伟,著名主持人
明星代言食品需要负连带责任了,这条法律引起了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一些争议。
有法必依,法律出台,我们当然是执行,只是多少有一点疑虑,需要仔细思考。
正在审议的新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了一条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所指的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我的疑问是,“不符合”由谁来鉴定?当然是由国家相关部门来鉴定。但是,何时鉴定呢?是在明星代言之前还是代言之后?在法律意义上,一种食品能够进行生产销售,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明星代言之前,势必会要求生产厂商出具合格证与准许生产的文件。拥有了这些文件,是不是即可判定,明星所代言之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了呢? “标准”是国家定的,国家出具了证明,明星理所当然可以高枕无忧。
但是问题出来了,比如前段时间出现的“三鹿奶粉”事件,“三鹿奶粉”是国家免检产品,经销商、零售商、消费者都相信免检的一定是可靠的,明星也不会例外吧,明星相信其可靠性也能够理解吧,偏偏它出问题了。如此,代言的明星需要负连带责任吗?如果不负责任,似乎有违法规,如果负责任,岂不是比窦娥还冤,连国家有关部门都没有查出来的问题,一个明星,尽管他(她)是明星,他(她)又能如何呢?只有一个办法,明星一旦代言了该食品,就必须隔三差五地到厂家出做检查,去做鉴定。只是,人家企业也不会让明星们去查啊。或者,请质检部门专门开辟一个部门,专门接受明星委托,定时审查其代言的产品,产生费用当然从明星的代言费里支出,何时查出问题,代言何时终止,明星全身而退。
人家质检部门会专门派人干这事吗?
还有,食品不符合标准,明星得负连带责任,请问,销售商要不要负责任呢?零售商要不要负责任呢?电视台、电台播出了明星代言的广告片,电视台、电台要不要负责任呢?给问题产品颁发免检证书的相关部门要不要负责任呢?
所以,法规出台,还得有细则,有判断的参考标准,不然,出台了,跟没出台一样,到头来,还不是一笔糊涂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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