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会”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我国“将实行新的扶贫标准,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新标准提高到人均1196元”。(《法制网》2009年4月11日)
1985年,我国确定人均年纯收入200元作为贫困线,此后根据物价指数,逐年微调。贫困线之下,还设置了收入更低的绝对贫困线。到2008年,我国绝对贫困线标准为人均纯收入785元以下,低收入贫困线标准为人均纯收入786元-1067元。最新的这个标准是在1067元低收入标准的基础上,根据2008年度物价指数做出的最新调整,据统计,按照新标准,我国扶贫面将覆盖4007万人,扩大近1.6倍,扶贫对象增加约2528万人。不到1200元,这个标准当然还是很低的,不过限于国力,有提高总是一种进步,也让人看到希望。
既然有了新的标准,最重要的就是如何来确定谁是受益者的问题了,对此,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农业部副部长范小建提出了这样的设想:“在基层政府的指导下,比照低保的办法,按民主程序由群众认定,谁是扶贫对象,谁不是扶贫对象,谁能同时享有扶贫和低保待遇,这得老百姓自己定,由群众自己去鉴别,政府不能越俎代庖。应把决定权交给基层,群众会在实践中创造出更好的办法。”
这个想法无疑是不错的,不过再好的政策措施,在我们的实施过程中,都必须预先考虑可能出现的“中国特色”,到了执行时,往往都会走样,让政策的阳光,最终可能没有照在真正最需要温暖的人群。最近笔者接触了一些农村的老乡,在好几个地方,了解到的情况都大同小异:在农村低保政策的执行中,本来被确定为享受低保的人员,应该重点落在那些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因伤致贫人员,因病致贫人员,因灾及其他原因致贫人员的身上,并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如果是比较规范的做法,应该是乡村干部组织村里的群众,通过各家自报与大家共议的方式,对各户经济来源、生活状况进行摸底,对一个村里各户的经济条件有一个初步的了解;然后将所了解的情况进行张贴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与举报;再按照各户各人的情况,来对照低保标准,进行对象的认定,初步认定结果出来后,仍然要张榜公布,接受监督;最后才确定入选的人员。但实际做法呢?有的地方乡镇干部是到场了,不过只是宣讲一番实施低保的“重大政治意义”,做一些照本宣科的讲话与要求,然后就丢给村干部,自己匆匆离开去忙更大更重要的事去了。于是低保对象的确定主要就掌握在村干部手中;有的地方,乡镇干部根本就不露面,完全由村干部来操刀,有的还大概说一说标准,有的常常就是有选择地说出标准,因为他们心中,那些人将享受,那些人不可能享受,都是早有谱的了,确定的时候,往往就是让各人来说自己该不该享受,大家自然都争先恐后地诉苦,大家都为自己争,争得脸红脖子粗,不过一般最后都是村干部一锤定音。对于那些认为明显不公的群众的不满,则被斥之为无理取闹。这样的做法,当然不会是公平的,当然是背离了低保政策与初衷的。在一个村,谁家的经济条件如何,收入来源如何,其实是不难搞得清清楚楚的,但谁会去认真做这件事?笔者发现,只要将一些村享受了低保的人员与其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经济情况和生活情况进行一番简单的对比,只要将一些村里享受了低保的人员和他们与乡村干部的关系进行一番简单的分析,就可以发现,一些人一看就是在村里属于经济和生活条件不错的人,享受了低保,一些人呢,经济和生活条件显而易见是贫困的,却无缘低保;那些经济与生活条件明显不错又享受了低保的人,往往跟乡村干部不是亲戚就是朋友,是关系户。在贫困户和低保户的确定上,除了那些明明白白的五保户一般没有什么好争的,这样的情形,绝非个别,可说是中国的一大特色。
我们的贫困标准过低,是被一些国家反复攻击的一大目标,那没办法,我们的国力有限。当我们提高了标准后,如果不能掌握好扶贫对象的确认,让应该享受的没有享受到,不应该享受的,却占了便宜,就不仅浪费了国家宝贵的财力,而且会留下新的被一些国家说三道四的把柄。那就太失策了。而要将这个新的提高了的标准用好,关键在于要规范运作,加强运作过程的的监督,让它充满阳光。(陈家沛)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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