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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批评者动辄刑罚是政府孱弱体现
www.fjnet.cn 2009-04-14 16:55  杨涛 来源:燕赵都市报    我来说两句

灵宝市官方不是通过媒体或者通过新闻发布会、信息公开等方式来澄清所谓的失实批评,而是动辄使用刑事手段来对付批评者,再次折射出某些官员内心的孱弱。

4月10日,灵宝市党政公众网上出现一篇管理员发出的帖子:关于《一篇帖子换来被囚八日》一稿有关情况的回复,落款是“灵宝市信息中心”。文章称,报道给灵宝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造成了不良影响,并强调王帅诽谤案正在办理中。(《中国青年报》4月13日)

灵宝市官方终于对“王帅诽谤案”作出了公开回应,这是一件好事情,总比某些官员和地方政府在公众与媒体的批评中我行我素、拒不回应进步很多。不过,这个回应坚持原先的错误做法,不能不让人遗憾。

灵宝官方称,王帅以《网友揭开灵宝抗旱黑幕》为题,用羊吃麦苗、政府发奖金号召羊吃麦苗、砍光果树、清光土地、机井废弃等图片说明灵宝市抗旱的做法和情景,特别是把人民网刊登的《灵宝筹资540万元抗旱保苗》一文与其图片联系起来,意在说明灵宝的麦子都让羊吃了,500万元都让政府挥霍了,“严重损害了灵宝的形象,特别是伤害了市抗旱工作指挥部和市水利局负责同志”。

即使灵宝市官方所说“王帅批评失实”情形属实,但灵宝市政府部门必须明了的是,诽谤罪的犯罪对象是自然人,政府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也就是说即使批评政府失实,也不能以诽谤罪来治罪。从灵宝官方的回应,我们仍然没有看到王帅的帖子具体针对了哪一位官员,既然如此,警方以诽谤罪拘留王帅理由何在?

当然,官方认为,王帅对于市抗旱办、市水利局的批评,让一些官员受到上级调查甚至一些电话的谩骂干扰,这可能让他们工作受到一些不当影响。但是,来自上级的调查是一种正常监督,这并不是什么名誉受损;而一些电话的谩骂干扰,如果直接针对了某个官员,你可以去控告谩骂人。

必须重申的是,诽谤罪侵犯的是自然人的名誉权,批评政府并不会直接导致某个政府官员社会评价降低,当然也就不能对批评政府的公民以诽谤罪治罪。

而且,诽谤罪是自诉案件,应当由被害人自己去法院提起自诉,警方不能介入。但是,灵宝官方辩称,根据《刑法》第246条第二款的规定:前款罪(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灵宝官方再次将对官员与“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等同起来,批评官员就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果真如此,西丰县委书记进京抓记者也没有什么错了?刑法这一款也应当修改为“但是诽谤官员的除外”。让人不明白的是,普通公民都敢于上法院自诉,掌握公权力的官员却孱弱到上法庭的勇气都没有?

批评政府哪怕失实也不能被治罪,除了强调“要使政府不会懈怠和腐败,必须让公民都站起来监督政府,而要让公民能大胆地批评和监督政府,就要倡导一个宽松的舆论氛围,要容忍公民对政府不当甚至是失实的批评”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政府掌握了公权力,与单个公民相比,政府是强大的,它具有更多公共资源,它可以更方便地利用媒体来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对失实的批评进行澄清,根本无需动用刑事手段。

在灵宝,政府不是通过媒体或者新闻发布会、信息公开等方式来澄清所谓的失实批评,而是动辄使用刑事手段来对付批评者,再次折射出某些官员内心的孱弱。

如果灵宝官方实在是认为王帅的批评失实甚至是诽谤,实在咽不下这口气,不妨向法院提起民事上的诽谤侵权之诉———尽管从理论上讲,政府没有什么名誉权,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不过,在我们国家,倒是有国家机关提起诉讼的先例。比如1995年深圳福田区法院诉《民主与法制》杂志案、1997年广西北海公安局交警支队诉《南方周末》案。

但是,无论如何,对于一个批评政府的公民以诽谤罪立案,这是极其错误的,开了一个“以言治罪”的危险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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