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期媒体报道的一些事例来看,权力缺乏监督的问题,是现阶段我国村民自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3月19日新华网报道,山西省绛县南樊镇史村村干部换届选举结束后,一位原村委会主任石备战雇凶枪击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吴永有,目的是“把他打残或者打瞎一只眼,让他自己干不成。”另据3月30日《瞭望周刊》报道,辽宁省北镇市广宁乡赵营子村村民李辉于2007年4月当选村委会主任,因其表姐夫叶祥等举报其在选举时存在贿选行为,使其没能任职,为此李辉于2008年8月25日杀害叶祥一家五口人。
为什么一些人不惜违法犯法也要争夺村民委员会主任的位子呢?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吗?不是。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的种种违法行为的根源在于农村基层干部手中集中了太多的资源,比如说他们通过出售村集体土地等获取大量的资金,用来中饱私囊。种种事例表明,公共权力可以用来牟取私利,是一些人不择手段争夺权力的重要原因。
针对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这样一些问题,有学者认为,既然无序争夺村长权力的原因是村长权力太大,就应当剥夺村长的那些权力,让村长只管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不管经济建设。
这种分析可能并没有抓住要害。虽然从理论上村长的权力相当于“行政权力”,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趋势看应当转变职能,尽快从直接参与经济建设转变为公共服务,但村长以权谋私并不在于村长干什么,并不是管经济建设就必然中饱私囊、管公共服务就不能贪污腐败,问题在于村长的权力必须受到真正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以笔者之见,1998年11月制定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组织的设置存在着一个突出缺陷,就是没有设置一个民选的、专门负责监督的机构。笔者建议,在国家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一法律时,增设一个“村民监督委员会”,规定其为常设机构,由村民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审查并批准村民委员会的财务预算,监督保证其每花一分钱都必须公开透明。村民监督委员会可设常务委员三人,兼职义务委员每个村民小组1人。监督委员理论上说应当不拿工资,考虑到现阶段实际情况,可由乡财政从公共服务经费中发一点误工补助。
设置村民监督委员会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这里笔者以重庆市开县麻柳乡的一个案例来说明。1998年12月,麻柳乡党委根据群众要求,打算在该乡建一座“双河口大桥”。按照测算,需要当地村民每人口出资35元。为了取得村民信任,乡党委决定将建桥方案交由群众讨论,实行“全民公决”,同意的户户签名盖章;同时,让相关四个村每村推荐一名群众参加“双河口大桥建设领导小组”,并由村民推举的3名农民分别担任会计、出纳、保管员。结果,95%的农民签了字。大桥建成了,剩余了34695.4元,乡政府按人平9.4元退还给了村民。
如果通过选举建立起村民监督委员会这样的常设机构,农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会得到极大地激发,村民自治的质量也必将大大提高,农村公共事业发展也将得到有力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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