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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员是新闻监督讨价还价的产物
www.fjnet.cn 2009-04-15 16:28  禾刀 来源:燕赵都市报    我来说两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正式聘请14名记者为特约新闻观察员,并向他们颁发了由省高院院长签发的“新闻监督护照”。今后,这14名特约新闻观察员在全省法院系统采访时,将享有更大的便利。(《人民日报》4月14日)

就是这种所谓的新闻观察员身份,其实也是戴着极为严厉的“笼套”。如规定新闻观察者“正确引导舆论”,“不偏袒诉讼任何一方,不恶意炒作和蓄意制造舆论‘热点’,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最根本之处在于,这一规则的裁决权力掌握在被监督者也是规则制定者的手中,如此又怎能避免被监督者以这些极为抽象的规定搪塞,乃至削弱舆论监督的制衡力量呢?我们到底应该相信规则的力量,还是个别领导干部的高尚觉悟呢?

说这些新闻观察者是信息公开的门面也罢,被招安也罢,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是,本当具有灵敏嗅觉的新闻记者,其实鼻子前面还被牢牢拴着一条任人左右的绳索。相较于过去,新闻观察员制度表面上拉近了政府部门与新闻记者的距离,实则是被监督者在新闻监督问题上讨价还价的扭曲样本。一方面看似做到了信息公开,因为有这样一部分所谓的新闻观察员掌握着特殊权力,表面上是可以近距离“观察”的;另一方面,这种特殊身份的新闻记者受到被监督者的严厉制约,一旦被认为有涉雷池,难免会被棒喝,被监督者对于哪些可能被监督哪些不被监督,心里自然有底。

其实,现实生活中类似差别化新闻监督并不鲜见,如有地方就明确规定省级以上新闻媒体的监督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有回音。另一个普遍的潜规则是,外来的和尚好念经,上头或外来的新闻单位往往更敢于本地的新闻监督,尽管本地新闻媒体掌握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异地监督繁荣的背后,往往是本地媒体的新闻监督不得不屈从种种压力,不得不抓小放大,对本当监督的事件视而不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然而,此《条例》适用范围是各级行政机关,而且这只是对行政单位信息公开义务的约束。至于新闻记者,虽有“无冕之王”的贵誉,但在现实中,却一直缺乏有力的法律后盾。据悉,我国1980年代中期就曾起草过新闻法,可至今仍未出台。原因纵然很多,但更不乏最可能受到新闻监督制约对象者的消极对待甚至反对。如果认为这样说有些武断,那么从新闻记者遭受权力单位不公平对待包括人身被伤害的许多现实中不难看出,新闻监督尚需更大助推力量。这种力量显然不应寄望于领导的开明,或是个别地方机制的健全,而应是能促使社会新闻监督基础环境更张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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