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打出“中南海”这样的“驰名商标”,会使人误以为代表党和政府向公众推荐危害公众健康的烟草制品。在日前北京举行的 《烟草企业不应利用烟包信息误导消费者》研讨会上,多位法学界和卫生系统的专家教授、从事公益法律援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律师、控烟组织的代表呼吁:撤销“中南海”卷烟商标!
《商标法》明确规定:“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且“中南海”这一商标也确实给人以“权威”等错觉,同时也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烟草包装和标签“不得误导”的规定相违背。
不过,撤销了“中南海”商标,“误导”的问题就不存在了吗?想想“中华”的庄严,再看看“九五之尊”的尊贵……似乎抽了这些高档香烟就能显示出自己的“身份”,仿佛这些特制的香烟就是低危害甚至是无危害的。即使是低档的香烟,包装也都极尽精美之能事。
根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规定,烟草产品的包装应当“明确、醒目和清晰”地告诉消费者烟草的危害、吸烟的后果。作为《公约》的缔约国,中国也于去年4月出台了 《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这标志着中国开始履行控烟的义务,但执行的却是最低的标准,即只是把“吸烟有害健康”的字号放大了一些,仍然拒绝在烟盒上使用“腐烂的肺”等恐怖图片。去年11月在南非举行的国际控烟大会上,在讨论关于烟草包装警示语的实施准则时,中国代表团竟称“放上难看的图片是对广大公众的污辱和不尊重”!
《公约》还规定,在生效之后的5年内,缔约国应广泛禁止所有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然而,中国在这方面还没有做出相应的安排。中国的 《广告法》及《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虽然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但在这些禁区之外,还是可以发布烟草广告的。至于“冠名”以及借宣传企业文化发布的变相广告,则更是常见。
很显然,控烟对烟草销售的影响在实际操作中总是被尽可能地弱化了。之所以如此,无非是因为烟草行业的巨大经济利益。“中南海”只是标,“消极控烟”才是本。如果不以身体健康为重、不下决心控制烟草的生产和销售,那么 “中南海”式的误导还是会以各种各样的形式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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