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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器商家在广告中的“承诺”该审还是禁
www.fjnet.cn 2009-05-15 08:41   来源:东南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今后,消费者如果发现医疗器械广告中出现“无效退款”、“无毒副作用”等词语时,就可向有关部门举报,识别是否为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昨天,国家工商总局等3部门发布新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将于5月20日起施行,标准规定了医疗器械广告禁止出现的情况。(5月13日《京华时报》)

没有什么比生命更重要。所以,我们有病要治,无病也要时常注意锻炼身体。于是,当有病时,面对一些这样或那样的药物或医疗器械,患者的第一反应应该是“有没有”效果啊?因为,其有效而病情才会有所好转,最后甚至直到完全的康复。当然,患者也不完全仅为了治疗好某种疾病而无所其它的顾忌。因为,有些药物或医疗器械,虽然能治好某种疾病,然而却会对身体“制造”出新的毛病来。如此而来,就有些顾此失彼了。于是,患者的第二反应是其“有没有”副作用啊?如果没有,患者就可以放心大胆地服用或使用。因此,药物或医疗器械有没有效果和副作用,对于患者最为关心,更最为重要。

  因为关心,所以患者很想知道药物或医疗器械真实的效果或作用。因为重要,所以患者很想看到商家对此慎重的承诺或保证。于是,在药物或医疗器械的广告中出现“无效退款”、“无毒副作用”等字眼,其有何不可呢?相反,依笔者来看,其很有必要!因此,国家工商总局等为什么要禁止“无效退款”、“无毒副作用”等字眼,“明明白白”地出现于医疗器械的广告中呢?

  再则,无效而退款,这本是天经地义的事。如果,药物或医疗器械的商家“明文”有此承诺。那么,患者在无效情况下,于是就更有依据去找其退款了。然而,不让其公然承诺“无效退款”,这可能让患者即使最终能将钱退到手,其也或许会多费几番的周折。同样,如果药物或医疗器械对患者有副作用,而商家之前承诺的是“无副作用”。这时,讨起说法来就更有依据了。所以,不让“无效退款”、“无毒副作用”等字眼出现在广告中,对此笔者不知道工商总局等是在保护商家,还是在保护患者呢?

  诚然,工商总局等下此禁令,其目的是在杜绝虚假,以免患者在商家的浮夸之下上当受骗,甚至被商家“祸害”。所以,这算是个为患者着想,为患者负责的谨慎举措。但是,任何事情不能武断地一概而论,或者为担心出事就不分青红皂白地完全统统予以堵之。不可否认,虚假的广告时而有之,甚至在一些地方已成泛滥之势。但是,这归根结底还是相关部门对广告的一个有没有把关,并有没有把好关的问题。于是,让虚假的广告一路畅行无阻了。所以,谁之过?相关把关部门也!

  我们常说着一句话,那就是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所以,只要相关部门把好了关,那些虚假广告就没有生存之地了。但是,把关并非是好好坏坏一概而关之。所以,让假的消失,而对于真的还是要予以放行的。就拿药物或医疗器械来说吧,如果商家对自己产品在“有效”或“无副作用”方面能提供相对权威的、真实的、齐全的鉴定手续,那么为什么就不能让其在广告中做一些如“无效退款”、“无毒副作用”等的承诺呢?

  当然,比如“有效没效”的承诺,在实际中会有些判定的难度,于是会引发一些扯不清的民事纠纷。比如患者的病情因使用商家提供的药物或医疗器械有所好转,甚至完全康复了而是有效果的。但是,不避免一些人因为一些不可告人的因素,却说人家的产品没有什么效果而要求退款,甚至外加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这虽然有些“忘恩负义”,但是这又怎么说得清楚呢?因为患者在使用药物或医疗器械前,没有向商家提供当时的病情资料作为依据。尽管如此,相关部门也不能“因噎废食”而禁止商家的一些承诺。因为办法是人想出来的,而且事情是一码归一码。所以,这也不是相关部门对其下禁令的借口。

  其实,说来说去,依笔者来看,对药物或医疗器械广告下不能出现如“无效退款”、“无毒副作用”的禁令,主要还是个相关部门有没有个产品标准和检测能力的问题。何为有效?何为无副作用?如果相关部门有个标准,并有能力检测,就可予以肯否了。继而,该禁不该禁?这一切就不是目前的局面了。当然。要做得这,得靠商家和相关部门都应具有一定实力,尤其是作为把关的后者。

  因此,工商总局等对医疗器械广告中出现“无效退款”、“无毒副作用”等词语,应该是“审”而不是不分三七二十一的“禁”! (梁萍)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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