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宣布,从2009年起,国家将用3年时间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并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今后中小学校舍如果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死亡,校舍建造、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将被追究责任。(5月19日《中国质量报》)
在汶川大地震发生一周年之际,国家决定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立健全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无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
不过,笔者对此仍然很不放心,因为有关方面对汶川地震中大量校舍垮塌问题的特殊解释和处理手法,实际上为今后解释和处理校舍遇灾垮塌问题提供了一个“判例”。据报道,有关方面组织权威部门和专业机构,对汶川地震中一些受灾受损的学校进行调查,得出的结论是,“地震级别高、强度大,是造成学校受损和其他一些设施受损最主要和最重要的原因。”显然,如果认同有关方面对汶川地震中校舍垮塌问题的解释和处理,那么,今后中小学校舍只要是“遇灾垮塌”——在地震、暴雨、泥石流、飓风等自然灾害中垮塌,相关责任人就能够把“天灾”强调得比泰山还重,而把选址不当、建筑质量、设防标准不足等“人祸”问题淡化得比鸿毛还轻,甚至干脆对“人祸”矢口否认。按照某些人的逻辑,只要发生了“天灾”,“人祸”的现场就遭到了破坏,因此追究“人祸”也就无从下手,只能既往不咎不了了之。
据了解,早在汶川地震发生3年多之前,四川省政府曾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其中特别强调要“及时改造和加固各级各类危、旧校舍”。从汶川地震中大量校舍垮塌的惨状看,四川省的这个文件显然并未得到很好地落实,否则,即便有所谓“高强度地震作为不可抗力”,校舍垮塌的情况也不至于如此严重。鉴于地震前的这个政府文件未能起到多大的作用,未落实文件者没有受到像样的惩处,谁能说地震后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及其责任追究制度又会如何呢?
看到有关方面对汶川地震中校舍垮塌问题做出的解释和处理,有些人一定学到了更多转移视线、推卸责任的技巧,今后如果不幸发生校舍遇灾垮塌事故,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我担心只会比现在更加困难。非惩前无以毖后,今天不严肃查处“天灾”中“人祸”,明天又怎能有效遏制“人祸”借“天灾”继续肆虐呢?(潘洪其)
(责编: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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