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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岂能由父母“表现”决定
www.fjnet.cn 2009-05-25 08:24   来源:大众日报    我来说两句

漫 画 /李晓宜

  备受关注的《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日前出台,东莞将对新莞人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实施“积分制”:根据非户籍学生父母在莞的居住年限、文化程度、技能水平、社保缴纳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子女依据父母的积分入读公办学校。(5月23日《信息时报》)

  新莞人是个相当漂亮的称谓,然而他们的子女想要在东莞接受义务教育却不是件容易的事。惟有当父母的“积分”达到一定的分数,才可以使子女在东莞接受义务教育,父母的文化程度竟然也决定着其子女能否在东莞接受义务教育。“积分制”中竟然还有如下荒唐的规定——“在小学阶段品行综合评定中被评为不合格或在小学阶段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新莞人子女将不具备申请公办学校的资格。”

  不仅就读东莞的公办学校,要看父母的“积分”,就连进民办学校,同样有着相当苛刻的条件。东莞规定,进民办学校,必须年满6岁至 15 周岁,有学习能力,父母在东莞市有暂住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的新莞人子女方可入读。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所以,新莞人在东莞工作,在东莞纳税,东莞政府就义务解决他们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公办学校容纳不了,可以建立外来民工学校。办法总比困难多。政府只要想办法,不愁不能解决。可是现在我们看到的却是,东莞市在义务教育阶段,竟然设置了那么多限制条件,竟然要让子女的就读同父母的“表现”挂起钩来。如此对待孩子,是哪条法律规定的?(郭文斌)

(责编: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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