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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又是一个筐
www.fjnet.cn 2009-05-25 10:45   来源:东南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曾有警察戏言,流氓罪就是一个筐,什么罪都可以往里装。如今,虽然流氓罪早已从法律中剔除,但性骚扰又搬进来了,改头换面又编织好了一个筐(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他们还是相像的,只是性骚扰更具体化了),等着各类“流氓”往里装。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1日审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5月21日中新网)。

  为什么说流氓罪是个筐,大概了解那段历史的人应该知道,当警察抓了个人,实在不知道该以什么罪来定所谓的嫌犯时,那就定他个流氓罪,解解恨。这对于一些无赖警察、流氓警察来说,是最好玩不过的一个游戏了。也就是说,任何一个罪名的确立,都需要有严格的界定原则,少了任何一个相似特征,该罪名都不能确立,而流氓罪恰恰在界定原则上就模糊了,所以执行者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了主观判断的可能性。

  性骚扰跟流氓罪一样,也是一个难以界定的罪名。也尽管事实上公众已然看到了事实的严峻性:近年来,“性骚扰”案例不断激增,“性骚扰”现象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公交车上、地铁内、办公室里、写字楼内甚至电梯里,也曾发生过性骚扰事件。

  这样一个现象,它到底有多严重,是否具有普遍性,这些都是确立一个罪刑的前提条件。笔者在地铁内也见过打架等侵犯女性权益的事件,但仍然只是少数。换句话说,在北京每天有400万人乘坐地铁,但是,每天会打架、大骂等伤害女性的也只不过是10个、20个。

  确切些说,如果不是有人专门喜欢挑逗女性、有咸猪手嗜好,乃至咸猪嘴爱好,在公共场合是难以作出骚扰女性行为的。如果说通过语言、文字和图片等形式来骚扰,陌生人之间是无法实现的。那么,熟人之间的这些“性骚扰”,该怎么来界定,谁的证词是对的呢?这里就有一个谁先谁后,谁来证明的问题。如果是女性先挑逗,那么,性骚扰就无法成立。而由于性骚扰所形成的后果不像杀人越货那般明显,就算没有看见经过的行人亦可以出庭作证。

  另外,在一些公共场合,比如公交车上、地铁内、办公室里、写字楼内甚至电梯里,在人多拥挤的先提条件下,一些“性骚扰”行为势必是迫不得已而为之。比如上车时,为了挤上车,势必有人会因此而碰触到女性,在这种情况下,倘若女性要较真告对方一个性骚扰,如何来界定?如何避免不造成冤案、错案?

  法律的真正目的是为了恢复秩序,而不是为了特意保护某一个群体的权益,否则就有偏袒之嫌疑。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也指出,“法律应该尽可能地鼓励宽和的精神,并努力恢复国家在体制上所必然失去的平等。”性骚扰罪的确立,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基本精神,势必造成新的不公平,也可能造成反性骚扰罪的确立。(肖隆平)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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