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飙车案、湖北巴东刺官案尚未尘埃落定,“5·17”湖南株洲高架桥垮塌事故则紧随其后,甚嚣尘上。
随着垮塌事故调查的深入,各种相关信息也渐次呈现。
我看到有报道称,在垮塌事故发生前的5天,当地安监部门曾就拆桥施工工地存在的“安全隐患,手续不齐全”等问题,给施工方下发了停工整改通知书。
这个事实至少可以说明,当地安监部门还是成功地监测到了拆桥过程存在的安全问题,并进行了一定处置。这与事前根本毫无监测,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监管行为相比,当然也是有所进步的。
在同一篇报道里,株洲市公安局也称,警方曾要求施工方打围进行封闭,但对方拒不执行。我还看到其他一些相关部门的回应,大抵都是事发前就已做了什么工作之类的陈词,其意很明显,无非是想尽可能地排除自身的责任罢了。这,恐怕是相关部门最为担心和看重的。
面对这么惨烈的事故,到目前为止,我除了看到株洲市主要领导道歉外,还没怎么看到其他部门有人站出来自责,非但如此,反而给人一种似乎都在忙着如何排除己责的印象。这真是一个很奇怪的现象。作为管理部门,但凡发生事故,不论事前曾做过什么相应的努力,仍有失职之嫌,都当反省检视。但上述有关部门的“陈词”,又哪里让人感觉到丝毫的自责呢?我不知道在这各自的陈词中,是不是也掩含着某种不小的窃喜,庆幸自己事前并非“不作为”。
作为拆桥的施工方,当然罪责难逃。但在这次事故中到底是什么罪责,又当承担多大的罪责?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什么?事故后面还有没有别的原因?我担心在强大的讨伐声浪中,会否将施工之一方置入“落水狗”的境地,被各种需要一齐“痛打”,甚至,墙倒众人推,本不该当的责任也都被推向其身?这种情境之下,施工方纵“人有百口,口有百舌”,恐怕也“不能名其一处也”。这种情境之下,又有多少人会冷静下来全面客观公正地思考一下方方面面的责任及其追究?而且,在对某一责任方“紧追不放”的同时,会不会因为种种原因忽略了真正意义上的“一个人都不宽恕”?
一个既无资质也无技术的拆桥队,是如何通过招投标程序而中得这个拆桥项目的?这本身就说明了很多问题。因此,发生这么大的事故,需要反思和检讨的应是“全过程”,不能因为只顾着对某一方的问责,而忽略甚至放弃了对其他环节或部位的责任反省,包括责任追究。
但从现有的舆论情形看,施工方已越来越如一只“落水狗”了,因为“落水”,也意味着基本上也失去了申辩的力量,纵有申辩,也未必还有人会去倾听。这种语境之下,从“落水狗”到“替罪羊”之间,也就只有一步之遥了。也许,还会有一种激烈的声音:谁叫他“落水”的呢?这个时候,当然就更没有人去理会什么公平与正义了,更何况是作为罪责难逃的一方?
而对于这种情状,似乎也没什么大惊小怪的。鲁迅先生当年就曾感叹,中国一向就“少有敢抚哭叛徒的吊客”。——如此看来,今天即或如此,也不过是一再的翻版而已。因为这种德性,我们其实是“早已有之”,且“历来如此”的哩。 (叶昌金)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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