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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面前法律更要强势
www.fjnet.cn 2009-05-30 08:41   来源:东南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湖南省平江县建设局副局长李丰国,驾套牌车撞死2人。案发后,李丰国离开现场近8小时后投案。昨日,平江县交警大队认定,李丰国对事故负主责,但并未逃逸。死者家属称,遭遇被迫刑事调解。(新京报 5月27日)

  这个案件的敏感之处在于肇事者是湖南省平江县建设局副局长。而纵观最近发生的公共事件,但凡涉及到官员的案件,无论多小的事情往往都会演变成公共事件。有人认为这是社会的“仇权”心态。然而回顾现实,强势的权力一次次地在破坏社会规则、随意践踏法律尊严。其体现出来的“强者通吃”、“权力通吃”的丛林法则,让人感到可怕。因此,对于涉及公权力的案件积极监督是十分必要,并非“仇权”心态。只有积极的监督权力才能够让法律真正成为社会生活的准绳,成为制约权力运行的可靠保障,制止权力乱作为。

  事实上,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同样看到权力的“媚权”和执法者的乱作为。

  首先,肇事者在案发8小时后才自首,但交警大队却以“李丰国找朋友到现场处理”认定其不是逃逸。这个理由着实让人感到滑稽。难道找个人在现场顶替就不是肇事逃逸吗?显然,这样的理由不能成立。而且正是李丰国肇事后离开现场,致使本案是否酒后驾车这个关键问题的证据无法收集。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因此,一旦是认定李丰国为逃逸,那么其就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令人遗憾的是,交警大队却认定其没有逃逸。不得不说,这样的定性十分吊诡。

  其次,警方以责任认定书作为条件要求死者家属“不追求李丰国刑事责任”。但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李丰国的行为已属于“特别恶劣的情节”,追不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不是家属能够决定,而应该由法律说了算。警方的要求实则乱作为,有意袒护肇事者。完全忽视了法律,违反了罪行法定的原则。

  最后,本案的刑事调解是“交警主导私了”,这同样体现了执法者的“媚权”。刑事调解应该以自愿为基础,其启动权应赋予当事人,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司法机关申请调解。具有调解资格的是主审法官。在违反当事人意志的情况下,由不具有调解资格的交警部门来主导调解,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其“媚权”之心昭然若揭。

  此外,对于肇事者套牌的行为也未见交警部门的处罚结果。

  因此,在这个案子上,法律更需要站出来制止权力乱作为,制止权权“相护”。相关部门应该积极介入案件调查中,还原事实真相,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严肃。不能让违法者逍遥法外。只有始终保持法律的强势地位,才能够让公民不再畏惧权力,让法律成为规范权力运作的可靠保障。 (孙显炬)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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