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请假贩毒,活腻歪了?
www.fjnet.cn 2009-06-03   来源:东南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据《生活新报》报道四川凉山州金阳县一干部被提拔为副局长不久,专门请假到中缅边境贩毒,一审被云南楚雄州中院判处死刑。(2009年6月2日人民网—《京华时报》)

  一个刚提拔不久、正在仕途上升期的领导干部,不好好地用出色的工作来感谢党、感谢组织、感谢人民,反而“误入歧途”,参与贩毒行为,背离了党的宗旨,触犯了国家法律,走上了死亡之路,实在是活腻歪了,也很令人寒心。

  在一审判处死刑后,该参与贩毒的干部在上诉书中称,自己是中共党员,由于贪图两三万元运毒酬劳,被同伙抓住为人耿直、家庭经济困难的弱点,不慎参与犯罪。从表面上,多么地情有可原、在所难免,而且也许他的忏悔是发自内心的,但是毕竟他参与了贩毒行为,触犯了国家法律,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固然生命有价,但是法律无情,谁触犯了法律,都必须受到严惩,党员领导干部也不能例外。

  依法行政、以德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更是每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必备的基本素质。从上述干部参与贩毒的事件中,我们深刻地感受到,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法纪教育、道德培养是多么的重要。

  法律是规范、规则、规矩、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党员干部,作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更应该是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做法律的执行者、护卫者。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们的一些党员干部尽管学法、知法、懂法,但是不守法、不用法,明知故犯、知法犯法,拿法律当儿戏,和法律躲猫猫。更有甚者,故意钻法律的空子,或者仅拿法律要求别人,而不约束自己,将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但是,法律向来是铁面无私、冷酷无情的,谁触犯了它,谁必将受到它的严惩,这是规律,更是规则、规定、规范,否则,人人都可以超越法律、个个都能够凌驾法律,那我们这个社会还不乱套了,尤其是对于党员领导干部,还怎么去领导人、教育人、感化人、团结人?

  贩毒,对于那位刚刚上任不久的副局长而言,肯定知道那是犯罪,但是他却将之当儿戏,参与贩毒,而且是请假专门参与贩毒,已经是一种故意所为,受到严惩重判,那绝对是其罪有应得、咎由自取。因此,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法制教育、法律约束,既是保护干部,更是捍卫正义。

  人无志不立,人无德不久。党员领导干部的志,就是实现共产主义;党员领导干部的德,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为,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员领导干部,作为人民的公仆,应该成天想着如何把为人民服务的事情谋划好、落实好,不应该去考虑如何“发财”,这是为官从政的基本准则、基本原则、基本道德。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我们的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将自己的道德水准降到不能再低的地步,将对自己的要求松到不能再低的程度,处处放松自己、放纵自己、放肆自己,盘算着自己的家长里短,计较着个人的利益得失,时间一长,往往会将党的宗旨和人民的利益放在一边、抛在脑后,跟组织上讲条件,与人民群众争利益,甚至坠入贪污受贿的深渊,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也许正如那位参与贩毒的副局长所言,其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但是即便困难,也应该通过正常的劳动取得合法的收入,也不应该走急功近利、违法乱记的旁门左道。因为,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既然已经将自己交给了组织、奉献给了人民,就应该始终心存人民、情牵百姓,特别是作为刚刚提拔的干部,更应该珍惜组织上给予的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的机会,好好工作,而不应该将思想和精力投注到发财发迹上来。也许贩毒可能会在短期内获得高“回报”、高“效益”,但是,那毕竟是违法行为,毕竟是被人民群众所唾弃和愤恨的,因此,绝不能做,哪怕是被同伙教唆,是自己的不慎,也是不可饶恕的。这是起码的职业道德。但是,我们的一些党员、少数干部,少德、失德、缺德,对一些违法乱纪行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严重败坏了党的形象,所以,必须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道德培养,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任何一名党员干部成长成才都倾注了组织上的无限关心关怀和个人的不懈努力、不竭奋斗。那位参与贩毒的干部,也曾经很优秀,但是正因为他漠视了法律,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道德败坏,成为了“毒枭”,而前功尽弃,葬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损失惨重、教训深刻。

  当然,正如那位参与贩毒的副局长在上诉书中强调说的,自己是受过教育的国家公务员,在工作中有不少帮助群众遵守法纪的业绩,无前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要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但是,法律不讲前科,只讲结果,一个人哪怕一辈子没做过坏事、没犯过罪,但是只要做了一次、犯了一回,都是绝对不允许的。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谁不珍惜,谁将会为之付出代价。党员干部也不能例外。这就是现实!和法律和道德开玩笑,那就真是活腻歪了。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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