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制中该对应有个细化的“刑期”
www.fjnet.cn 2009-06-10   来源:东南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规定: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年内不得提拔;重新任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6月9日《广州日报》)

  去年,一媒体在一篇题为《问责制在我国民主政治进程中的作用》之文章中说:“自2003年行政问责制广泛地应用于公共行政领域以来,官员及政府的责任性在日益增强。尤其是2008年,一些官员因重大责任事故被纷纷问责,这显示了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致力于建立“责任政府”的决心。”事实的确如此,因为这是我们都有目共睹的。同时,从中央各部委到地方各级政府,甚至社会各企事业单位或团体纷纷相继对应出台的问责办法来看,问责制正在紧锣密鼓地大力和广泛开展之中。

  然而,尽管如此,问责制在应用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比如,一些被问责的官员虽然当时在其岗位上撤离下去了,甚至一度就“销声匿迹”了,但是“风头”没过多久却“莫名其妙”地又“复出”了。其中,有的是官复原职,有的平行而出,更有甚者还是“因祸得福”地“谋”到了比之前更高更“显赫”的官职。这在过去,我们也是屡见不鲜的事。当然,群众见了是坚决不会答应的。所以,许多“复出者”被大家高声“吼”了回去。这也是过去屡见不鲜的。但是,这个被问责、再复出、后被吼下去的循环,在没完没了之中似乎于目前也没让我们看到一个尽头。

  那么,被问责的官员该不该复出,而群众又该不该将复出的官员“吼”下去呢?这似乎是一件无法来说清楚谁对谁错的事。因为,其没有一个可以拿得上“台面”去论的相关依据。虽然,更多的复出官员最终还是被群众“吼”了下去。但是,这并不意味或标志着群众的意见就一定是正确的。而群众之所以“胜利”,这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其或多或少是相关方面出于舆论的压力而做出的“让步”。因为,毕竟民意是不可冒犯的。

  但是,被问责的官员就永无“出头”之日了吗?对此,这可能不是我们该有的想法。因为,毕竟错有大小,于是不可一概而论。所以,无论大错小过都对其如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一样,这很不利于问责制的健康推行,更是不公平的。于是,这里就凸显出一个问题。那就是被问责后的官员哪些可以复出呢?当然,更为重要的是什么时候可以复出呢?毕竟犯了罪要受刑法的制裁,而除了无期徒刑和死刑外还有个可盼的期限,甚至无期徒刑或死缓还有望减到有期徒刑的可能。

  因此,对于一些可以复出的官员,应该给予一个“改过自新”的期限。如此而来,被问责的官员在规定期限以后,如果可以复出,这就会少去更多的争议而不让相关方面左右为难。因为,在执行上是有规并依规而为的。当然,这只是一个参考依据,更重要的是还要对被问责官员在“改过自新”期间的表现或成绩等做是否可以复出的资格评估,并在决定其复出前做公示而听听群众的意见。所以,广州市对被问责官员规定一年内不得提拔,这是一个进步的举措。

  不过,广州市的“被问责官员一年内不得提拔”规定,其仍然具有很大的问题。我们可以从其《办法》的内容来看,问责分有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或建议免职八种问责方式。这是根据过错的大小而对应在追究责任的。所以,对这些不同的问责方式,统统都以“一年内不得提拔”是不正确的。一年的时间也就360多天而已,稍微“克服”就一晃而过了。于是,其或许很难以“触击”一些被问责官员的“灵魂”,甚至会成为一种被问“大责”官员的万幸。因为“再见不会太遥远”,“我胡汉山很快就会又回来了”。

  鉴于此,“一年内不得提拔”对于被问责的官员,或许可以这样做,但其应该是一种最低的处罚而适用于被问“轻责”者。比如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等。而对于由小及大的不同问责方式,那么其“不得提拔”的期限就应该对应进行递增了。这正如根据大小不同的罪行而所判不同期限之有期徒刑一样。当然,尽管问责不同而可提拔或复出的期限也有所不同,但是这也并不是说被问责者都可在对应期限后被提拔或复出。因为,对于那些因问责而被“双开”的官员,笔者还是建议实行“终生不得从政为官”的“无期徒刑”。这正如各地实行的“终生禁驾”,或者前不久对某银行行长实施的“终生禁入”金融业的办法或处罚一样。

  因此,在问责办法中,笔者建议根据对应的问责方式加以不同期限而不得提拔或复出的细则来,切不可大错小错均以“一年”或仅“一个期限”一概而论。当然,问责的方式,以及问责后可提拔或复出的期限等,全国各地尽可能地标准统一化,这是最好不过的。问责制应持久展开,更应健康开展并逐步完善其内容。也愿问责制来得更猛烈一些!(梁萍)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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