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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愤怒湮灭考生受教育的权利
www.fjnet.cn 2009-07-08 10:47   来源:羊城晚报    我来说两句

  对于此次高考造假事件,除恶务尽的对象不应是针对考生,令考生丧失受教育权不是目的,而该着重于整治背后的吏治腐败和不正之风,而更深一层的反思则是需着重于高招制度的精进和完善

  由重庆高考生民族身份造假事件而引发的炽热舆论至今未见冷却迹象,相反因重庆市方面日前拒绝公布其余造假者名单,而引发新一轮的公众愤怒和舆论的穷追猛打。同时据报道,北京大学接到了第二例重庆考生民族造假的举报,经查证该考生正是重庆31名民族身份造假考生之一。据称北大正磋商是否弃录该考生。于此之际,公众和媒体要求公布造假者名单的声音更加高亢激昂,愤怒的激情进一步蔓延,“人肉搜索”也已然上路,而疑似造假者名单已现于网络。事件如何收场,引人关注。(7月6日新华社电)

  公众充满正义的声音和公共媒体的不懈追问,是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也正是有了这股正义力量才使重庆高考造假事件真相得以呈现。然而,具体到要求公布民族造假者名单这件事上,却令人担心,感性的激情可能遮蔽理性的双眼,从而导致因用力过猛而“误伤”考生受教育之权利,同时又因目标的错误而使批判失了准心。

  首先,即使犯了错,考生是否该如此粗暴地被剥夺受教育的权利?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天赋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谓是基本人权。故剥夺一个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必须慎之又慎。尽管要求取消民族造假者的录取资格有教育部、公安部等部委的联合通知为依据,但有论者指出,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必须由法律规定,而联合通知不具法律效力。据联合通知而取消考生录取资格是否合理,有待商榷。何况,目下罪犯都有接受高等教育的先例,何况只是犯错的考生?

  其次提醒注意的是,考生作为民族身份造假的受益人往往是被动的,即使反对也可能无济于事、身不由己,顶多是“从犯”,而非造假的始作俑者或罪魁祸首。倘若造假的苦果却由考生来独自承担,令其陷入绝境,似也不符合承担过错的比例原则。再说,就这31名造假者来讲,倘其所犯错误因及时被查处而纠正了大部分的错误,其自身也实际上未从中受益。可以说也有了对考生“从轻”处理的依据。当然了,“死罪可免,活罪难逃”,对这些考生也必须以某种方式让其谨记造假的深刻教训,这一点不言而喻。这里的原则是“罚当其罪”。

  此外,对于此次高考造假事件,除恶务尽的对象不应是针对考生,令考生丧失受教育权不是目的,而该着重于整治背后的吏治腐败和不正之风,而更深一层的反思则是需着重于高招制度的精进和完善。据悉考生民族身份造假须连过五关:伪造父或母的民族成分证明、通过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审查、经公安机关审批、更改考生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报名参考,获得加分资格。从中可见,民族成分造假暴露的严重问题是道道关卡形同虚设,其本质是在权力或腐败关系的作用下公权力的集体沦陷、失守。31个案例可见这并非个别,其中的制度漏洞和程序瑕疵显而易见。如果对暴露出来的制度因素和吏治腐败问题不予以重视或加以完善,对于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和进步助益更大,更能有效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在谨慎角度看来,对于31名高考造假者,实无必要非要公布其名单不可,更非要弄得剥夺其受教育的权利才解恨的地步。就此而言,重庆市拒绝公布造假者名单正是维护了考生的受教育的权利,而至于是否着眼于追查官员责任,则就要观其行了。(默 客)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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