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华中农业大学保卫处负责人代表校方首次就女生宿舍楼道安装摄像头一事回应了学生和网友质疑。称,校方近日注意到学生和媒体对此事的反应,学校认为“摄像头是否装,以学生意志为主”,“如果多数学生反映强烈,都不同意装,我们不改也不妥”。为此,学校考虑等开学学生返校后,请学工部门研究以何种形式征询学生意见,再作决定。
华中农业大学对学生反应和网友质疑高度重视,及时回应,是值得肯定的。但笔者认为,该校对女生宿舍楼道安装摄像头一事的处理意见,却是值得商榷的。表面上看,校方拟将是否安装交给学生决定,由“学生意志”通过民主的方式决定其存废,似乎合情合理。但实际上恐怕很难达到校方要求的“都不同意装才改”标准,那就意味着拆除安装在女生宿舍楼道内的摄像头并不存在可能性。如此以来,学生们就别无选择了吗?其实,在笔者看来,学校在这里犯了“决定方式”选择上的错误,因为多数人根本无权决定少数人的隐私权,保护个人隐私不能实行通常意义上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
个人隐私权是人的基本人权之一,有着深厚的道德和法理基础。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方式和程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平。在我国,虽然隐私权保护还处于起步和初始阶段,但基本法律都已经明确规定了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基本原则,构成了我国个人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基本框架,它可以衍生出我国个人隐私权的具体底线。
首先,作为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隐私权是不能也不宜放弃的。严格来讲,个人随意放弃隐私权的决定无效。一方面,即使个人明确放弃了隐私权,也并不意味着他人就有了偷窥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和掌握别人隐私的权利,这应该是现代文明人的基本道德底线;另一方面,即使个人不在乎隐私权,甚至愿意公开自己的全部隐私,文明和法治社会的道德和法律也是不允许的。因为一些个人隐私向社会公开甚至在社会传播,往往对其他社会成员造成不良影响,伤害整体社会文明。从这个意义上讲,个人隐私权是不允许个人随意处置的。
同时,必须指出的是,隐私权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个人私权利,在隐私权的享有和剥夺问题上,并不适用政治权利或其他涉公权利的民主规则———少数服从多数。多数人无权决定少数人的隐私权,决不能以“多数人的同意”而屏蔽“少数人的反对”,即使99.99%的人同意让渡自己的隐私权,也不能掩盖和取代剩余0.01%的人的反对权,相反,作为极少数的后者仍然拥有对问题的整体否决权。何况99.99%的人让渡个人隐私权本身就是违背现代法治精神的。
对于个人隐私权,只在两个环节上适用民主原则,即由多数人意见决定。一个环节是立法环节,立法机关和立法者有权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表决方式来决定隐私权的范围及保护力度;另一个环节是司法环节,法庭和法官有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表决方式来决定某诉讼请求的事项是否属于隐私权,该不该进行司法保护以及如何保护。除此之外,其他领域和环节都不能对是否保护个人隐私权进行所谓的民主表决,由一般民意来决定,因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绝对的,无差别的,不受人数多少的影响。
这完全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最典型的例证就是诉讼法中关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法律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并没有可以通过民主方式由多数人表决决定是否公开审理的规定,所以在保护个人隐私权问题上是不适用“少数服从多数”这一民主原则的。
结合上述分析,具体到学校在女生宿舍楼道安装摄像头一事,结论就非常清楚了。哪怕99.99%的人都同意楼道安装摄像头,也不能证明楼道安装摄像头的正当性,剩下的0.01%的人也同样拥有对全部问题的否决权。华中农业大学学生宿舍楼道内的摄像头,还是撤掉为好,当然也包括男生宿舍,但可以在宿舍楼大门口安装。(鲁生)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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