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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古城维护费是对公众利益的侵蚀
收费围城别围住自己
原题:宰的是游客,“肥”的不是古城
云南省发改委、财政厅近日下发对大理古城和洱海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称,云南省拟对进入大理古城的游客征收每人次30元的古城维护费,以筹集古城保护资金。(8月25日《京华时报》)
从游客身上征收“古城保护费”?读到这样的新闻,笔者不禁苦笑:在国内旅游一趟可真不容易,不但门票昂贵的出奇,还要被景区所在地的各级管理者征收各种税费,譬如这“古城保护费”。文物保护当然是必须的,如果确实是文物保护资金匮乏,游客掏腰包赞助一点也无不可,可问题却不是如此。
按照我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这意味着,大理古城内所有的景点收费所得收入都需用于文物保护和修缮用途。大理古城是国内著名的旅游景点,景点门票收入想必是一个庞大的数字。那么,笔者就想问问:这些门票和各种税费收入都到哪里去了?有没有没有用到古城保护上去?
或许有人会说,文物保护耗资巨大仅有门票等收入远远不够。文物保护法还有这样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于是,笔者还想问:难道大理古城的保护性经费开支没有列入公共财政预算?当地政府对于古城保护有没有投入应该投入的资金?
如果法律规定的应该用于文物保护的“景点事业性收入”,加上公共财政预算内的政府投入,这两笔费用加起来仍然不够维持大理古城的保护和修缮,仍然要从游客“揩油”——恐怕地球人都会明白了,这所谓的“古城保护费”没准还真是一种“保护费”。只不过,保护的对象不见得是古城,而是管理者各方的利益。
事实正是如此。有业内人士表示,虽然法律规定“文物保护单位所得事业性收入均用于文物保护”,但实际上,在现实的操作中,这一笔“事业性收入”其实是一块被瓜分的利益蛋糕。扣除文物局、旅游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福利、公务费用、旅游宣传费用等,真正划拨用于文物保护的资金少之又少捉襟见肘。而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对于文物保护上的投入也逐年减少。你倒是说说看,不从游客身上征收古城保护费,还能从哪里来钱呢?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游客吃游客——说白了,这终归是一种利益逻辑。宰的是游客“肥”的却不是古城。(陈一舟)
(责编: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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