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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被维护是对公众利益的侵蚀
www.fjnet.cn 2009-08-26 17:14  朱四倍 来源:燕赵都市报    我来说两句

云南省发改委、财政厅近日下发对大理古城和洱海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称,云南省拟对进入大理古城的游客征收每人次30元的古城维护费,以筹集古城保护资金。(《京华时报》8月25日)

与云南大理拟征收游客30元古城维护费一同进入公众视野的是重庆长江索道对外地游客多收3元费用。二者尽管出发点不尽相同,但是,其落脚点都是指向游客,指向游客的钱包。用当下的流行话语来说,前者是“被维护”,后者是“被外地”。

在笔者看来,云南大理拟征收游客30元古城维护费和重庆长江索道对外地游客多收3元费用,从表面上看是为了追逐经济利益,而从深层次来说,则是在侵犯公众利益,并且是给进入风景名胜区设置了高门槛,不利于全体人民对风景资源的整体利用。这里的人民不仅仅是指当地的人民,更包括广义的公众。

从人文、社会科学的角度看,任何风景名胜区的建立都是社会进步的产物,是实现私人资源转化为公共资源的制度安排,这一制度安排的核心内容是确定了一部分风景资源公益性质。但是,从云南大理拟征收游客30元古城维护费,我们看到了风景资源的公益性质正在被异化,所谓的维护费是在开历史倒车。

许多国家以景区的低价给公众提供娱乐休闲场所,回报国民,使公众从中获得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的教育,这显然是明智的举措。但在我国的一些景区,游客成了被任意宰割的对象,不但要承担高价的门票,现在还要承担维护费用,不知道根据这样的逻辑,风景名胜区会不会与普通公众绝缘呢?难道风景名胜区的如意算盘就是要让公共资源日益私人化吗?

众所周知,我国风景名胜区的门票定价相对过高,特别是在人均收入中所占份额过高。统计表明,我国门票的平均水平占人均GDP的比例接近1%,是其他国家的10倍以上。这说明我国公众为享有公共资源不仅增加了个人支出,而且为风景资源的保护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如果允许这种制度安排继续下去,那么就可能带来公共资源性质的异化,也与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人民收入水平不高的国情极不相符。因此,对于这些随意宰割游客的乱收费行为,政府和民众都不能视而不见。

同样的道理可以放在重庆长江索道对外地游客多收3元费用上。所谓那种对当地人来说,索道呈现的是交通功能,对于外地游客而言,使用索道是享受一种旅游服务的说法,在笔者看来,纯粹是一种狡辩和无稽之谈。

如此种种暴露了什么?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没有树立风景名胜区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监督的理念,特别是没有建立公众共同监督的机制。风景名胜区的利益相关者是一个代表各个不同利益的庞大群体。作为利益相关者,他们既有积极监督的动机,也有积极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当然,利益相关者既包括当地人民,也包括外地公众,任何风景名胜区都不是地方或个人的私有财产。

公众已经为风景名胜区承担过度开发和无序竞争的代价,现在,又要承担维护的代价,将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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