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评论> 街巷议 > 正文
请以法治的名义严处违禁吸烟者
www.fjnet.cn 2009-09-01 16:22  王琳 来源:新闻晨报    我来说两句

8月29日,一名56岁的湖北男子在重庆一家批发市场楼梯口抽烟,被处5天拘留。不少民众质疑处罚偏重。对此,重庆市消防总队解释说,这是非常时期的非常手段。公安部20日要求,为确保60周年国庆安全,在有火灾危险场所吸烟者一律拘留5日。(8月31日《重庆晚报》)

或是本人查证未周,印象中因抽烟而被拘留的,这应该是国内第一例。鉴于不少民众质疑该处罚的合法性,笔者找来《消防法》一翻,还真查到了这么一条。《消防法》第63条第2款明确: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从报道来看,这名男子在有火灾危险场所抽烟是实,接受法律处罚也是法治的应然要求。之所以引发如此之多的质疑,关键还在于《消防法》的这一罚则长期处于休眠状态。一方面是法律确有对违反禁令抽烟者的处罚规定,另一方面是法律规定长期未被适用。在公众已经习惯了抽烟无人管也更不会被处罚之后,“拘留5日”突如其来,难免会让人感到愕然。

尤其是将“一律拘留5日”的严厉处罚解释为“确保60周年国庆安全”,完全是在异化法治,误读了安全和处罚之间的关系。之所以对那些在明知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仍要吸烟的人一律拘留5日,这是因为这些抽烟者对公共安全构成了重大威胁。不论是国庆前,还是别的时段,只要这种威胁存在,处罚的理由就存在。

以“国庆”为名,突破法律的规定进行“严打”也不合乎法治精神。因为在《消防法》上,对在有火灾危险场所吸烟者,有明确的两档处罚。一般情况下应当“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只有“情节严重的”,方能“处五日以下拘留”。个案中的男子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消防部门应该给出合理的解释和证据。即便这位男子是“知法犯法”,确有“情节严重”的诸多表现,那也不等于所有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的人,都是“情节严重”,因而要“一律拘留5日”。“国庆”既不是加重处罚的理由,“国庆之后”更不能成为又放松执法的理由。对于消防安全,只能一以贯之,“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鉴于以往在《消防法》的执行上职能部门普遍“有法不依”,借助国庆这一契机,认真反省执法不力的根源,通过执法大检查等形式不断健全日常执法机制,推动《消防法》的最终落地,当成为消防部门的应然选择。由于多数公众对“抽烟不罚”已有明显的“刻板印象”,消防部门还应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将《消防法》的相关条款公之于众。对于初犯者,只要没有明显的“情节严重”,应以“警告”和“罚款”先行。为确保全国范围内的法制统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有必要对“情节严重”予以某种界定,以使得基层执法者操作起来更为客观和可行。

对在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者依法进行处罚,是维系公共安全的需要,而不应是“非常时期的非常手段”。(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相关新闻
视频现场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