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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不可诱民入罪
www.fjnet.cn 2009-09-17 10:41  魏英杰 来源:上海商报    我来说两句

上海近日发生一起“放倒钩抓黑车”疑似事件:一位高收入白领发帖称,自己好心让一名声称胃疼的路人搭便车,却被闵行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定性为“非法营运”,因此不仅车被扣留,人还被“扭手臂卡脖子”。这个帖子经由韩寒在博客上转发后,在网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由于事件过程及其性质尚待认定——虽然网上一边倒地批评执法部门,本文只能在假定的基础上进行分析。我的看法是,如果执法部门采取了“钓鱼式执法”,那无异是在“诱民入罪”;倘若这位白领人士涉嫌“非法营运”,执法部门则应公开相关证据,证明其确实存在相关违法事实。

执法部门能否采取“钓鱼式执法”,并不可一概而论。比如公安部门对那些隐蔽性极强、侦查难度极大的违法犯罪行为,往往就会采用“诱惑侦查”等手段。但是,采取这种手段的前提应当是,违法犯罪行为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包括犯罪预备),即具有明确针对性,而非针对不特定的对象或行为。

打个不太恰当比喻,公安部门侦查到某场所存在卖淫嫖娼违法活动,派人化装成“嫖客”前往谈价钱,诱其上钩以固定证据,这种办案手段是合宜的,不至于引起多大非议;但如果反过来,公安人员伪装成“卖淫女”四处招揽“生意”,这就可能构成“诱民入罪”。因为有些人可能就是走过路过,并没有想到干这种勾当,而执法人员这样做却是在诱导这些人产生违法冲动和行动。思想上“嫖娼”并不违法,但执法部门为此提供了“便利”,那就是陷人于“不法”了。

从这个角度讲,如果执法部门先让人伪装成路人搭便车,再以“非法营运”进行处罚,无论是否涉及钱款,都可能构成了“诱民入罪”。从现有报道看,执法人员放“倒钩”时并无特定对象,也没有证据表明该车主以前有搭客收费行为。这就意味着,采取“钓鱼式执法”更加失去了合法性依据。退一步讲,即便执法部门认定该车主确系“非法营运”(只是尚未获得有力证据来查处),采取这种“钓鱼式执法”恐怕也非善策。此事所引发的强烈质疑,正表明这样做既容易发生执法纠纷,还可能殃及无辜,损害公民的正当权利。

应当进一步追问的是:为何相关部门会采取这样的执法手段?网上普遍的看法,这是“罚款经济”的一种恶性表征,急功近利的执法部门受利益所趋,不惜滥用职权、构陷公民。也有其他车主称,自己曾有过类似遭遇,并被处以数千上万元的罚款。但只能说,这只是其中一种可能性。

还要看到,这种执法的随意性在相当程度上源自相关法规的模糊性。惩处“非法营运”固然有法可依(详见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规定),但如何认定相关违法事实,在现实社会中却没那么简单。按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相应处罚措施——这等于赋以执法部门相当大的“政策空间”。就拿搭便车、拼车等现象来说,有的地方视同“非法营运”而严厉打击,有的地方却又发文件加以鼓励支持,可见相关法规在这方面缺乏明晰、具体的规定,那么执法部门也就难免“跟着感觉走”。

所以,要防范执法部门在这问题上不作为或乱作为,明确相关法规是首要任务。其实搭便车、拼车(即便是有偿行为)是一种国际惯例,为许多国家和地区所支持,美国甚至为拼车出行者开辟优先行驶通道。客观而论,这种做法既有益于公序良俗,还有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倘若执法部门不问青红皂白,把上述行为尽皆纳入打击对象,这不仅不合情理,也有损法规本义和精神。

这位白领的遭遇并非单纯的执法对错问题,其实质是公民在为法规缺失“埋单”。由于法规不明确,执法部门或因执法难度太大而陷入被动,但也可能加以利用,使之成为“合法”获取部门利益的来源。最终,有关部门还可以借此转嫁执法不当所应承担的责任。试想,一旦搭便车、拼车“合法化”,相关部门还能够以执法的名义“诱民入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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