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查短信”
www.fjnet.cn 2009-09-29 08:23 朱四倍 来源:西安晚报
我来说两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将于下月实施。《办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隐私。”该法还对不得公布学生成绩名次等作出了规定。(相关报道见17版)
应明确的是,学校和老师、家长对学生有教育与管理的权利,具有相应的知情权。但学生作为被管理者、被监护人,同样也有着他们的权利。而在很多情况下,学校和教师、家长的知情权,会与学生的隐私权发生冲突。因此,什么是学校、家长的知情权,学生的隐私权又有哪些内涵,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这些就成为教育工作者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该如何看待这种困境呢?笔者以为,当学生个人隐私权与学校知情权发生一般冲突时,学校和教师应在尽量小的范围内公开隐私,使隐私权与知情权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协调。就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享有管理和教育权利来说,并不意味着父母就可以非法调查、窃取子女的个人信息或干涉子女合法的私人生活。如果本应是学生隐私的信息被当成了“公共”信息,那问题不是出在孩子身上而是出在家长、老师身上;相反,如果把不属隐私的信息“私人化”了,同样是一种错位。(朱四倍)
(责编: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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