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旅游业相关人士处获悉,深圳导游薪酬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将会在一个月内出台,其中明确规定,允许导游合理加收导游服务费,即通常所谓的“小费”。(《南方都市报》10月19日)
不可否认,当前我国导游业的导游薪酬制度存在一定问题,导致多数导游收入相对较低,为了提高和保证导游收入,不少导游通过带游客前往购物商场、自费景点进行购物或游玩方式收取回扣或佣金,激起广大游客的不满。但是,反过来如果不提高广大导游收入的话,又造成导游的不满,允许游客支付“小费”的方式可以有效的解决的这一矛盾。允许导游收取“小费”其实是一个不错的建议,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在外国导游收取“小费”是正常现象,不过导游收取“小费”的前提应该是游客自愿、主动支付,导游不得强制收入“小费”,更不得以服务质量为要挟收取“小费”,当然导游可以适当提醒。
首先,虽然国际上通行做法允许导游收取游客的“小费”,但是也都是游客主动、自愿支付的,没有规定导游强制收取的,也没有规定游客必须支付“消费”,所以从与国际惯例接轨角度来说,允许导游收取“小费”应该以游客自愿为前提。
其次,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按理应该收取服务费,但是游客在向旅游社支付的旅游费用中,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导游的服务费,从这个角度说,导游或旅行社没有理由再要求和强制游客支付导游的服务费,强制规定导游向游客收取“小费”实质上就是重复收费,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
最后,游客出来旅游的目的是放松,是享受生活,如果一个优秀的导游为游客提供了优质的服务,让广大游客开心、舒心,广大游客也是愿意支付一定的“小费”。如果强制规定游客支付“小费”,虽然能保证导游收入,但是会引起游客不满,也不利于旅游业的长远发展。
综上所述,允许导游收取“小费”并无不可,但是必须以游客自愿支付为前提。如果强制收取“小费”,即使政策允许,也是违法的,而且是不符合国际惯例的,不利于旅游业的未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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