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洪雅县政府办公室向全县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秋季绿化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干部职工,都必须在自家阳台上或庭院内栽种至少两株三角梅,督查发现未栽种者,将受到通报。(10月22日《华西都市报》)
我的阳台(包括庭院)我做主,我想种就种,不想种就不种,种什么,这得看我的高兴,因为这是我的私权领域,你县委县政府凭什么就一定要我种,而且一定要种三角梅,还不能少于两株!公权力的手也伸得太长了点吧?
洪雅县委县政府可以用行政命令要求有关单位在公园广场、大街小巷种什么什么花,种多少棵,因为那是公共领域,属于政府管辖范围,政府怎么策划布置都是允许的,但不能用行政手段干预干部职工在自家阳台和庭院里的美化行为,也无权闯入他们的阳台和庭院随意督查,当然更不能对所谓“违规者”进行通报。道理我上面已经说了,因为阳台和庭院属于私权领域,公权绝对不能越界侵入。这是最起码的法律常识,难道洪雅县的领导会不懂吗?如此说来,我不揣浅陋,有兴趣给领导们普及点法律小知识。
洪雅县僻居西南一隅,为官的不知“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典故情有可原。现在我要告诉你们,这一出典来自英国的一位首相威廉·皮特,他说:“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小屋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屋子可能很破旧,屋顶可能摇摇欲坠;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但是国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也不敢跨过这间破房子的门槛。”此话道出了一个基本常识,那就是公权力和私权力有明确的的界限,必须恪守“井水不犯河水”的原则。万不得已,如若公权力必须进入私领域,那得恪守一个原则,即“非请莫入”。也就是说,私人事务没有请求公权力救济,政府不能介入。
这道理,后来成了世界各地的通识,并且都提炼成法律条文,写入各国的宪法。我国的宪法是这样表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阳台、庭院属于住宅的一部分,没征得主人的同意,外人不得擅自进入。07年施行的《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进一步明确: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不是明摆着告诉人们,所有权人怎么打点自家的阳台和庭院,那是他们的自由和权利吗?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还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作出明确规定,为公民维护“阳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参照这一规定,当可以进一步明白,居民对阳台和庭院拥有无可争议的使用和处分权。
公权必须对私权保持敬畏,这是需要我们在建设法治社会中大力普及和提倡的普世常识。但从近几年各地爆出的种种野蛮拆迁和突击搜查居民住宅等情形看,公权侵犯私权的现象十分严重和普遍,这一方面是因为体制使然,另一方面是与掌权者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密切相关。洪雅县暴露出来的问题还不算严重,大不了是该种什么花草的问题,且还有个美化县城的堂皇名义在,但正因为如此,我们更应警惕公权肆意扩张的倾向:既然公权的触角延伸到居民的阳台和庭院,而且细化到种什么、种几棵等细微之处,那我们没有理由不担心,在公权力的蚕食下,私权领域将会越来越窄,这恰恰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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