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使用小额假发票也可定罪,这可以看成是有关部门决定加大对假发票买方市场惩罚力度的一项举措。换句话说,对假发票的打击,终于从遏制“生产之恶”转向了遏制“消费之恶”,而后者,才是抓住了整治假发票市场的命门。
假发票是目前被当作一种假冒伪劣产品被打击的。对制假、售假、贩假者的打击力度不断升级,制售假发票犯罪案件也是升级不断,年均增长率达20%以上,倒卖假发票的方式逐渐从街面兜售,转向互联网、手机等网络化、信息化方式。
假发票的屡禁不绝,祸根自然是在庞大的、不断衍生的买方市场。企业用假发票虚列成本费用;个人用假发票进行公务报销,集体的不道德和个人的贪婪,引发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泛滥,导致国家和集体财产的巨额损失。但是,惩戒假发票消费者的意义还并不只在于要挽回这些损失,而是拯救并规范社会道德,建立信用社会。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假发票的消费之恶恐怕不能算是小恶——假发票消费之下,不仅有偷漏税、侵占国家财产,还潜伏着许多不为人知的钱权交易、权力腐败。前不久,总投资105亿元的青藏铁路西宁-格尔木复线工程,被查出1.28亿的假发票,立案查处了20户企业和个人,这1.28亿元的假发票恐怕就不能用“财务人员一时疏忽,看走了眼”来解释。
可怕的是,这不是个案,而是一种社会现象。此番有关部门在回应“国家4万亿投资中是否有侵占和利用假发票来贪污公款”的问题时,就表示,“根据以往经验来看,肯定会涉及到有使用假发票进行做账的情况”。
当假发票消费成了集体无意识,人们自然对假发票的消费之恶视而不见,甚至,将之异化成某一类潜规则,并冠之以貌似合理的解释。比如,用假发票侵占国家财产,将应交税款变成员工的福利。2009年查处的河南焦作出售假发票案件中,犯罪团伙累计出售假发票8000份,实际开票金额16亿元,出售给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的,分别占涉案发票总量的13.6%和4.5%。
期待对假发票个人消费的法律惩戒能够遏制上述种种假发票消费之恶,并对社会“造假”之泛滥有足够的警戒。
- 2009-08-18仅该谴责青藏铁路假发票事件的开票人吗?
- 2009-10-29对使用者定罪是遏制假发票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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