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三审,并新增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10月29日《华西都市报》)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不可复制,也不能再生。生命不是商品,不可能用金钱去等价交换。不过在一些突发事件中,比如遭遇车祸,或者矿难,用金钱去为生命埋单,算得上是行之有效也被多方认可的方式,这就引出了一个生命价值的问题。
你的命值多少钱?一般情形下基本是黑恶团伙开出的,或是有资产有身份的人言语的,包含着轻蔑的成分,潜台词大概是说,你的命不值钱。值钱和不值钱是相对来说的,现实事故的赔偿标准,把人划作两个贵贱不同的阶层,一个是城里人,一个是农村人;由此也就生发出值钱的命和不值钱的命。2009年初,《广东省公安机关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出台,根据这一标准,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城镇居民最多能获赔76万多元,而农村居民则只有25万多元。如此巨大的“命价”差别,一时令舆论哗然。
这么久以来在各种相关的司法实践中一直难以打破同命不同价的定势,其实正是源于户籍制度的坚冰无法消融。一个人生下来就被贴上户籍的标签,有点像超市的打码机,城里人和农村人的贵贱不同几乎是与生俱来的。人一降生,就有一只无形的手,把不同身份的人去归类,去贴上农业或者城市的户籍标示,直到离开这个世界,其身份特征都是鲜明的,难以逾越的。农村人,只有在为数不多的比如升学、入伍提干机会中,才能撕掉旧标签跻身城里人的行列里。而一旦成为城里人卑贱的就成为尊贵的,不但可以享有一切高于农村人的各种社会福利保障,就算是因事故而死亡,也能获得数倍于农村人赔偿。由此户籍的标签不但贴到了活着的人身上,连死了的人都被不平等的蚕食着。
我们说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以人的身份作为赔偿的标准,同命同价只是地方法规、子法律向宪法履行义务的一种回归。一部法律是良法还是恶法,主要看规则制定者是否有平等意识,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是否走民主程序,是否考虑到了广泛的民意。恶法在制定时就缺乏公平,执行时的结果自然也就不公平。同命不同价挑战的同时也是根本大法的严肃性,说的更尖锐些:是本身就享有“特权”的阶层对农民等弱势阶层的利益盘剥——很多事件表明不是没有赔偿的能力,而是缺少对弱势者的尊重,一切精心构算的所谓农民生存“低成本”而作为赔偿的依据,都是忽略了农民作为人而存在的尊严基础,而单单算的“人命商品账”而已。
“新规”的出台叫人看到了同命同价的曙光,不过我们仍然看到的是其不彻底性的存在,“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这个意思就是说,只有发生了“群死”的事故,才有望做到“同价”。这样的新规,不知道是不是在鼓励大死亡,制定者的初衷也有待商榷。实在难以想象“死亡人数较多”而“同价”是个什么概念,出于什么原理。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又该如何认定“较多”这个模糊的不符合严谨法律条文的语境。法律条文一旦和食谱一样使用“较多”“少许”这样模棱两可的词语,其可操作性就会大打折扣,又怎么能够保证,一些利益部门不会算“较多”扯皮账,而和法律打擦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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