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媒体用“员”不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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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云南省委宣传部通过云南日报、云南电视台、云南网等媒体刊发公告,面向社会征集100名“媒体义务监督员”。尽管公告表示,此举的目的是“借助社会力量,加大对新闻媒体的监督力度,狠刹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低俗之风、不良广告等四大恶疾,打造负责任的新闻媒体,着力提高我省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吸引力”,但仍然引起网民的强烈争议。(《中国青年报》11月10日)
看了这个报道,笔者认为,新闻媒体的话语权同其他任何权力一样,只要失去监督,就存在滥用的可能。有偿新闻、虚假报道等,既是例证。但用“媒体义务监督员”来监督还是人治,不如新闻立法来通过法律制度跟进监督媒体,从而杜绝媒体腐败现象发生。
近年来,随着新闻市场的成熟与活跃,新闻报道从内容到形式都有了很大改观。但与此同时,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低俗之风、不良广告等四大恶疾让读者失望。但如果用“媒体义务监督员”来监督,“媒体义务监督员”是由公权力选拔确定的,其监督成效就很难摆脱公权力的控制,做样子、走过场现象很难避免,“提高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吸引力”就会成为年终总结的“政绩”语言。
而媒体四大恶疾的存在,其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新闻立法滞后,至今没有一部《新闻法》,对新闻采访的定位,记者和编辑的民事权利与义务,采访对象的民事权利与义务,新闻工作者的道德规范等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缺乏法律基础,致使新闻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无法可依,致使新闻恶疾频生。期盼有关方面深刻反省我国的新闻传播现实,推进新闻立法的步伐,早日出台《新闻法》,用法制的手段根治新闻恶疾,才是长久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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