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纳税人享有知情权、申请延期申报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等十四项权利,同时,纳税人有按时缴纳税款等十项义务。(12月2日《新华网》)
对于纳税我们并不陌生,达到一定的收入就要向国家税务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我们身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很多,不过,相对于企业纳税来说,个人纳税的情况并不很明朗,大多数人只知道自己需要纳税,或者已经纳过税了,但是除了纳税,纳税人对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很清楚,具体到细节来说,虽然纳税人缴纳了个人税款,却没有一纸纳税凭证能够证明,或许只是被财务部门所掌握,却没有发到每一个纳税人手中,以至于纳税人都不敢大声向公职人员说自己是纳税人,他们是靠我们纳税“养活”的,因为我们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也就是说,对于纳税,我们所知道的情况太少。
除了没有纳税收据,对于纳税的其他情况,纳税人也是知之甚少,虽然名为纳税人,但是自己该不该纳税,税务机关对纳税收入的具体使用情况如何,有没有可能被挪用、瞒报,或者纳税的具体条款有哪些不适合自己,大多数纳税人并不清楚。也正是因为如此,在权利不很明朗的情况下,有些人逃避纳税的义务,或者采用躲避或者虚报的方式对付缴税,甚至还为自己的“小聪明”沾沾自喜,这样的纳税人肯定是不合格的。
从法律角度来讲,有权利就有义务,两者是对等的,没有不行使义务的权利,同时,行使了义务,肯定要享有一定的权利,依法纳税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稳定,也关系到个人的信用问题,我们都不是孤立存在于这个世界上的,纳税是我们应尽的义务,与此同时,税务机关应该结合实际,为纳税人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便于纳税人享受到应有的义务,只有权利得到了充分施展,纳税人参与纳税活动的积极性才会高,同时,透明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互相监督,对纳税机关来说也是一个很好的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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