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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败北,典型的“小二管大王”
www.fjnet.cn 2009-12-09 08:23  毕文章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物权法》出台以后,群众兴奋异常,欢呼雀跃,以为自己的房产可以得到保护啦。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群众清醒地意识到,《物权法》根本就无法抵挡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进攻,压根就是银样镴枪头——中看不中用,在很多地方已经变成了“无权法”。

昨天,北大法学院五名学者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建议立法机关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这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修改。(12月8日《新京报》)

《物权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某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藐视《物权法》,在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公然拆除群众的住房,这真是尼姑生孩子——岂有此理,与明火执仗的强抢有何区别呢?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是始作俑者,简直就是为虎作伥,助纣为虐。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可是,许多的地方政府和开发商根本就把《物权法》当成敝屣来对待,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把《物权法》打得大败亏输,落荒而逃。

什么是公共利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是,有一点非常明确,傻子都知道,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征收个人的房屋建成楼房出售从中牟利,那肯定不是公共利益。在此,我明确告诉大家一件事情,那就是征收方给予被征收方的应该是征收补偿,而不是所谓的劳什子拆迁补偿。换句通俗的话来说诸位就明白了,征收方花钱把被征收方的房屋买去了,他们愿意怎么拆就怎么拆;而许多的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在被征收人没有同意的时候就拆除房屋,那就是侵占、哄抢、破坏被征收人的私人合法财产,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会打扑克的人都知道,“大王是管小二”的,然而,法律却管不了条列,这不是典型的“小二管大王”吗?在我看来,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已经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以及2004年新修订的《宪法》已经产生了巨大的矛盾,本着下位的行政条例必须服从于上位的国家法律的的原则,要么废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要么修改它。这是个大是大非的问题,丝毫也不能马虎。否则,类似唐福珍自焚的恶性事件还会不断地发生,必将影响社会的和谐。我是咸菜炒肉——有言(盐)在先,勿谓言之不预也。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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