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际先驱导报》报道,浙江公安厅长王辉忠近日在浙江省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上直言,打击“保护伞”的力度还不够,“涉案人员没有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跟犯罪规律是不吻合的,没有‘保护伞’,黑社会组织不可能长时间生存”。
自重庆打黑以来,中国其他省市也陆续发起打黑行动。这场全国性的打黑行动中,有两个问题存有不小争议,一是打黑是否存在扩大化倾向;二是黑社会犯罪如何界定,这一点在重庆黎强案庭审上产生过激烈辩论,重庆检方的做法是“边司法实践边研究”。
打黑究其本质是一个法律问题。法律在概念上对何谓“黑”予以清晰界定,与其他概念区别开来,然后在法律框架下开展执法活动。这样,打黑扩大还是缩小的问题就不复存在,犯罪界定难题也不会如此棘手。问题的存在恰恰说明,对一些关键的法律概念比如“黑社会犯罪”尚未形成共识,不仅法学界、司法界有意见分歧,民间也存在混用的情况。
黑社会犯罪定义问题,是一个国际性难题,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定义,联合国公约则将此类犯罪笼统定义为“有组织犯罪”。在我国,刑法中有“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词,而无“黑社会”。一个是“组织”,一个是“社会”,两词之差,区别很大。构成社会需具备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文化认同等因素,因此法律隐含的判断是,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尚未达到黑社会的程度,是向黑社会过渡的雏形或初级状态。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近些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呈现出某种新的趋势,开始向政治、经济领域渗透,组织头目或者拥有代表、委员等头衔,或者与政府官员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可以垄断某个行业,有政治资源可以调动,有时也并不诉诸身体暴力。这种新现象、新趋势应为法律所吸纳,在概念上做出适当调适。此外,在过渡过程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离黑社会越来越远还是越来越近了,法律也应当予以明确的解释与说明。
黑社会、黑帮都是民间的通俗叫法,法律上并无效力,黑社会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是一个概念。同样地,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也不是一个概念,但甚至官方文件里也往往连用为“黑恶势力”。如果说“黑”是个法律判断,那么“恶”实际是个道德判断,法律与道德含混共处于同一个词语里,并不利于依法审判的宗旨。
法律是由概念组成的逻辑系统,这就是为什么对概念或罪名的界定总是排在一部法律的靠前位置,法律所追求的公正正义精神也往往系于词语的精确。概念含混使用还潜藏着另一种巨大风险,若法律在概念的界定与解释领域迟滞,包括行政权力在内的其他力量就有可能越俎代庖,执法可能变成一场运动,打黑可能产生法律之外的动机与目的。不管哪一种情况出现,都是对法律精神和依法治国执政理念的伤害。
以此而言,结合社会现实,对“黑社会犯罪”等相关概念予以清晰界定,对见诸各种官方文件、媒体报道的有关打黑用词进行梳理,确保词语的正确使用,就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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