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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五死四伤者获轻判是一个法律“传奇”
www.fjnet.cn 2009-12-24 10:02  李振忠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中新网南京十二月二十三日电:造成五死四伤的南京“六·三〇”特大醉酒驾车肇事案,二十三日上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明宝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沿途先后撞倒九名路人,并撞坏路边停放的六辆轿车,造成五人死亡、四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如此重大的醉驾案件,最后却落得无期徒刑的结局,在张明宝来说极其“合算”,一命而可抵五命,外加四个受伤的,再外加六辆被撞坏的轿车,这岂不极其“合算”?

然而对于死者来说,则是极不公平的。撞死一个人,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二十万,撞人者即可逍遥法外,这是通常的一种醉驾肇事结果。对于司机来说,当然是极其“合算”。而张明宝的“合算”则更其合算,毕竟,他创造了一个法律轻判的“奇迹”。

既然他创造了一个醉驾轻判的“奇迹”,那它对于将来的醉驾就有绝无仅有的示范作用。这起轻判案件对于张明宝来说“合算”,岂不知对于所有的醉驾者都极其“合算”?类似的案件可以说相当稀罕,即便是醉驾,除非在深度醉酒大脑疯狂的状态下,否则不太可能连撞六辆轿车,也就是说,未来的醉驾案件中,比张明宝更其疯狂的案件出现的概率相对来说较小。那么,这起案件的轻判对于所有醉驾者是最大的“利好”,没有死刑了,尽管放开去喝,尽管放开去醉,尽管放开去撞,最大不过就是个无期吗,为什么不喝不醉不撞?出现这样一种危险的导向,又置法律的威严于何地?无论任何时候,金钱不能代替法律,金钱赔偿只能处于法律刑罚的从属地位。

央视新闻转述南京中级人民法院的判词说:鉴于张明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这一“酌情”,就“酌情”了个无期,但这究竟是站在谁的立场上说话?是替死者说话还是替张说话?张明宝即便不如实供述,五死四伤不能说明他案件的恶劣、惨重?即便他不悔罪,难道一个醉驾者会说撞死五人是他们罪有应得?醉驾者又不太可能在悔罪和认罪环节上对抗法律吧?换句话说就是,他造成五死四伤的恶性案件,可谓罪孽深重,可以在其他方面予以体现,但在判决时不能再作为法律轻判的理由。

对一起案件的判决,可能对整个法律执行造成深远的影响,“六·三〇”特大醉酒驾车肇事案的判决结果就可能对整个醉驾犯罪造成直接影响,此案可轻判,所有醉驾案都可以轻判。

一个醉鬼醉驾可能造成五死四伤的惨剧,而法律若要“醉驾”,那就不是以个位数的伤亡来计量了。


责任编辑: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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