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自杀应有选择公布死因
www.fjnet.cn 2009-12-31 08:18 社评 来源:广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理论上说,官员自杀都应对公众有个交待,毕竟作为公共人物,作为公权力的掌管者,其突然不在位至少需要有个简单的说明。何况官员信息本身就是政府信息的一个部分,理应公开。但具体到自杀原因,则应该有所区别对待:凡是涉及公共事务的,或者引起公众争议的,理应向社会公开自杀原因,以及死后的问题调查结果;但如果官员自杀纯属个人原因或者家庭原因,本着尊重死者的人道主义原则,只须简单向社会交待即可,至于该官员为何自杀,以及选择什么样的自杀方式,都无须公布。
从这个角度而言,官员自杀后留下权钱交易的疑问,或者影响到公共利益的,都不应中止调查,而应继续查明真相,并向公众公布。公众的知情权,不能以“为死者讳”的传统观念而被掩盖。像重庆市高院执行局局长乌小青自杀案、湖南武冈常务副市长杨宽生坠楼死亡事件,或因涉嫌收受贿赂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或因留下一串疑问,都当尽快给公众一个具体的交待。
其实,公众对官员自杀是否公布死因的争议背后,透露出的是对官场生态的一种关注。这种关注不仅仅停留于对权力是否滥用的监督层面,还有对官员信息公开的渴求。比如说自杀官员中有好几例都留下绝笔,称是出于工作压力,到底是什么样的工作压力,能把官员逼到自杀的地步?是官员自身出了问题,还是我们的官场生态有问题?因而,表面上看公众是在关注官员自杀,实质却是公众对公权力阳光化、对更多官员信息公开的呼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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