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娱乐场所“穿小鞋”不能治本
因为这种规定迎合了大众的心理,故常会赢得一片喝彩和掌声,而这些监管部门也因此树立了大义凛然的执法形象,心中更是“春潮一片滚滚来”,美滋滋的,觉得自己的成绩斐然、功绩卓著。
然而,规定是规定了,管理、执法却是不甚了了,主要是:规定得不到严格执行,“和稀泥”、管理缺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普遍存在;执法不严、不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大,自由裁量权过大,致使有些娱乐场所的“毒瘤”得不到及时清理;更严重是,有些执法人员与娱乐场所沆瀣一气,成为同流合污、共生共荣的利益共同体,做起通风报信、打点关系、开脱罪名的渎职行为来心安理得、毫无愧意......
如此种种,都亵渎了法律的尊严,辜负了群众的期望,破坏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其实,我们看北京市出台的这个《意见》,其中很多条,对娱乐场所都过于严厉了,比如审批须听证、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等,就是一种“特殊性待遇”,是不同于其它行业的“高门槛”。提供合法材料、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经营执照,在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任何地域开办经营场所,是一种普遍性的权利,为什么却要在娱乐场所上另行新规?
说到底,还是监管部门的官僚习气所致,本来属于自己的工作职能,因为自身不努力而使得监管不力,于是就为被监管方设立更多的“条条框框”。如此一来,自己的工作强度减小了,监管任务减轻了,而企业却要额外承担本不需承担的责任。可以说,给娱乐场所强加限制、“穿小鞋”,暴露了监管部门的心虚。
与其花心思用在绞尽脑汁地制定规则上,不如把更多精力放在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监管水平,练硬自己的拳头。如此一来,才会不违背市场公平的原则,不会让自己处于企业报怨、群众诟病、上级批评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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