嘲笑才子局长和辩护人为“法盲”,过于简单了。或许,许多人看外国地方法院审总统的新闻,看得太多、印象太深,以至于误以为我国的地方小法院、基层检察官也可以独立侦查、传唤、审理高级别的官员。不过,这个认识误区也有鲜明的界限,没有人误以为“小法院”可以审判任何一级的官员,所以说,认识含混是有的,但即使认识含混,却也非全然无视事实。
谁也无法否认,中国的法院是有行政级别的,法官也有行政级别。“上下级法院”之关系,法院运作之方式以及人事等诸方面的管理,行政化较为明显。各级法院的管辖权,按涉案钱数多少或影响大小等标准划分,“高级法院”管大事、管大额的钱,“低级法院”的权限则相应低级。这里展现的逻辑是:高级别的法院和法官则意味着更正义、更公正;低级别法院和法官之正义、公正程度以级别序列相应递减。
公诉人针对辩护人质疑指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按照被告人刘长春的涉嫌受贿数额,经上级检察机关和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管辖后,由仙居检察院提起公诉、仙居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这回应是很得体的。公诉人指明本低级法院经授权审理你这个原正处级公仆,不说什么独立审判、有权审理等不着边际的话,实际上承认了审理中考量相应行政级别的现象客观存在。
原局长已经不是正处级公仆了,而将他从公仆群中踢出去并划为罪犯的决定,的确经过了检察院、法院的汇报程序,由高级别行政领导研究批示过了。才子局长的命运不是被法庭所掌控而是由高级官员所规定,这运行机制和决策过程均属于国家机密,而这些均非法盲所为,这里要的不是法而是法的表象。
才子局长一方提出副处法院不能审正处官员,原意为提醒高级领导对他案件的关注。这里,刘局长发生了一点误会,他看到低级法院审理此案,则怀疑高级领导没有关注到他的事,“重视程度不够”。然而,指定低级法院审理此案,却正是高级领导已经亲自过问的证明。低级法院审理此案,对才子局长的量刑、善后是有利的,要是交给高级法院,则意味着对他的处理更严厉。所以我说,才子局长属于“半昏半醒”的那种官员。
(作者为知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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