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表达,在2010年的纲要制订中,是不是有些似曾相识?客观上说,在1993年版纲要颁布后,我国教育立法进程加快,1995年出台《教育法》、1998年出台《高等教育法》、2002年出台《民办教育促进法》,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学校办学的主体地位、明确了学校办学的自主权,也基本理顺了政府和学校的办学关系。可是,“落实”成为一个大问题。温总理在前不久围绕教改制订而举行的五次座谈会上,就谈到落实和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对比1993版纲要中的话——“政府要转变职能,由对学校的直接行政管理,转变为运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管理。”再看现实中的教育部直属高校的办学,我们会无奈地发现,大家所建议的,是17年前,我国教改纲要中早就明示的。
除了办学体制,在过去10多年间,每年两会都会提到的一个话题是,教育投入不足。这个话题的依据也是1993年版的教改纲要,纲要称,“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本世纪末达到4%。”可是,直到2008年,该比例仅为3.48%。
教改从根本上说,是利益的重新调整过程。1993年版教改中,描述了办学体制的蓝图,但没有建立约束机制,这一问题,还延续到了《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之中,我国《高等教育法》明确了大学自主办学的7项权利,但这部法律却没有“法律责任”一章,也就是说,政府部门干涉大学的办学自主权,学校找不到地方讨说法。
温总理在近期的座谈会提到这次教改的四方面内容——教育体制改革、落实和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努力促进教育公平、大力倡导教育家办学,都牵涉到既得利益,尤其是教育行政部门的利益的调整。可以说,教育行政部门放权(放办学权、评价权、监督权)是这次教改的核心所在。假使在这新一轮教改中,没有吸取1993年版教改的经验、教训,还是让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改革的主导力量,不把改革主导权交给学校、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没有体现、保障学校自主权、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权益的机制,有可能“再好”的思路和方案,都只是空谈。(作者系21世纪高等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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