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遗憾的是,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在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大众传媒领域,如《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一类的专门立法付之阙如。这就在最基本层面上造成了推行法治的尴尬——除了《宪法》无法可依。因此传媒领域经常成了笔者所谓的“法治的盲区、人治的特区、规治的绿区”。说得具体一点就是,由于缺乏上位法,行政部门往往自行其是,一是嘴巴和非法律文件说了算(人治),二是相关行政部门不经正常立法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并且越来越将不合时宜的内容甚至部门利益带到这些形形色色的规章中(规治)。
有人可能会有疑问,现在公权力都在说依法管理,不会没有法律依据吧?如若不信,您可以登录官方的中国网等相关网站,我们所能看到的法律位阶稍高的只有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最高法2001年《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4年和2010年2月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二)。
根据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提供的信息,余下的上百部全国性规章制度可分为三类:“网络管理”、“域名管理”和“网络安全”。其中位阶最高的是国务院1994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7年《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1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它们与上述全国人大规定和司法解释一样具有法律效用,但不属于人大正式立法,其条文规定也只涉及互联网的部分义务,不是全面管理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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