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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条例征求民意了 网络管理能否效仿?
www.fjnet.cn 2010-02-11 11:08  展江 来源:东方早报    我来说两句

至于由各个部委制定的规章,实在是林林总总,其名称从《规定》、《暂行规定》、《办法》、《工作细则》到《意见》、《通知》、《核准程序》不一而足,规章制定和执行主体包括原邮电部、原电子工业部、(工业与)信息产业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务院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卫生部、文化部、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版权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保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如果说2001年7月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最大问题在于私权利与公权力不对等,权力为刀俎,权利为鱼肉,那么同样的情形、甚至更复杂的问题也出现在互联网管理领域。由于缺少上位法的支持,依法管理往往成为空话。上述这些纵横交错、密如蛛网的规章往往只有限制性条文,而不赋予网络基本权利,实际操作中经常由于政出多门而互相冲突,甚至引发部门之间公开指责。其中有的《暂行规定》已经实施十三年之久。

可以想象,互联网这么重要的媒体、发展这么迅猛的行业如此来管理,岂能不乱象丛生?笔者在不久前人民网的访谈中再次明确指出,我的一贯观点是,推行法治,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办事,依法管理,而不是跳出法律,任意制定规定来限制。现在关于互联网的各种行政规定很多,却没有一项专门法律,所以我担心所谓依法管理,经常变成无“法”管理。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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