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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亲友传黄中的“私权矛盾”
www.fjnet.cn 2010-02-12 09:04  王晓渔 来源:东方早报    我来说两句

亲友传黄免责,目的在于保护个人在私人领域里的权利,执行这项规定恰恰以侵犯个人隐私为前提,这是一个自相矛盾的举措。不管发送者和接收者是何种关系,传黄只要不以牟利为目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都不应治罪。如果有牟利目的,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哪怕双方是亲友关系,也不能豁免。至于信息数量,只宜作为参考,信息数量巨大,未必就会造成严重后果。一个人在手机或者电脑里一不小心将一个淫秽视频复制了几百遍,按照《解释(二)》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但是很难说这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2004年的《解释(一)》已经区分了“以牟利为目的”和“不以牟利为目的”,前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后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从这个角度说,不管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只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达到一定数量,就要受到处罚。这注重了信息的量化标准,便于操作,却忽视了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这一重要因素。

低俗标准的混乱,使得“反低俗”宁紧勿松、适得其反,对于这一趋势需要抱有足够的警醒。(作者系同济大学文化批评研究所副教授)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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