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辩“规范灰色收入”的民主价值
www.fjnet.cn 2010-03-08 08:54 单士兵 来源:潇湘晨报
我来说两句
“灰色收入”的确是个模糊概念,它不在司法解释之内,因为法律上只有合法和非法收入之说,这让“灰色收入”有时成为一些腐败官员逃避严惩的借托。就在不久前,在重庆打黑引人关注的文强案中,文强就不惜公布自己有大量违纪收入,声称平时过年过节下级单位送来的红包、烟酒等“灰色收入”被计算得太少。尽管《刑法》引入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是在量刑标准上却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在最高刑期上也并不具有足够威慑力。于是,“灰色收入”就在某种程度上能够起到消减罪责的作用。
只有最大程度地堵住制度政策层面的缺陷,才不会为那些非正当与非正义的行为提供生长的空间。当政府工作报告中的“规范灰色收入”表述不能够获得代表委员的普遍认同,自然值得拿出来进行审议,来厘清其中的问题。此前早有研究表明,现在存在的“灰色收入”高达数万亿,其表现形态极其复杂,不仅有国家机关与权力部门的不合理补贴、提成、福利、奖金,还有交警、环保、税务、工商等执法部门不合理的罚款,比如靠钓鱼执法疯狂捞钱,更为严重的就是腐败产生的灰色收入。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影响到收入分配的公平与公正,影响到公共利益与民生福祉的保障。
有关公平与公正,牵动民生利益福祉的问题,不应该模糊不清。如果连代表委员对灰色收入到底是什么收入,对“规范灰色收入”到底是不是将灰色收入合法化都搞不清楚,这项工作在施行的过程中自然难免会陷入更大的疑惑。既然两会赋予代表委员对政府工作报告进行审议与提意见的使命职责,那么代表委员面对其中“灰色收入”这样的焦点争议,自然有必要起身激辩,而不应只是抬头赞扬,低头学习,或者安之若素,没有任何反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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