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敲诈开发商”说到“敲诈政府罪”
www.fjnet.cn 2010-03-18 08:39 羽戈 来源:东方早报
我来说两句
广东龙川县水贝村的一块土地,征而不用,撂荒近十年。等开发商准备施工时,发现有村民在其上种植了果苗、香蕉、花生等农作物。开发商是否应赔偿农民的青苗费和开荒费,引发了纠纷和官司。去年5月,包括3名年过六旬的老人和5名妇女在内的当地12名村民被逮捕,罪名是涉嫌敲诈勒索。村民被关押10个多月后,此案在广东和平县人民法院异地审理。被告集体喊冤,称依法复耕闲置土地,应无罪释放。
确实,《土地管理法》第37条明文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上文报道所言的开发商征地即属其中),若一年内不开工,且这块土地可以耕种并收获,那就应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抑或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由此而论,水贝村村民复耕此地,于法有据;向开发商索赔青苗费和开荒费等,更属合法之举,绝非借机敲诈。
而且法条另有规定:如果所征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则要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如此说来,对这块撂荒近十年的土地,开发商早已丧失了处置权,它必须再行征用,才能施工;而水贝村则可依法耕种此地,不必看任何人与权力的脸色。这两个被漠视的前提,决定了敲诈勒索罪的生成很可能是一个悲怆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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