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不能靠赵作海式“死人复活”来实现
www.fjnet.cn 2010-05-16 09:33 符向军 来源:红网
我来说两句
最近,河南人赵作海在被判“死缓”服刑近11年后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无罪释放,并获得国家赔偿65万元,相关责任人也将被依法追究(5月13日央视新闻)。之所以赵作海被无罪释放,是因为11年前被他“杀死”的“被害人”赵振响失踪多年后突然又回到了村子里。原来赵振响压根就没被谁“杀”过,是他自个儿跑出去流浪社会了,赵作海根本就是无辜的、清白的!
一个原本全然无辜的人“被杀人”进而“被坐牢”10余年,在铁窗中耗费大好青春年华,并落得个妻离子散,而他的名誉清白最终要靠“死人复活”来证明与还原,真是充满了悲情剧色彩,如旧时公案小说般曲折离奇,同时也极具偶然性,其概率不会比中千万彩票大奖高。依赖“死人复活”的奇迹来洗冤,庆幸中溢满苦涩,难怪赵作海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表达其被无罪释放的心情时会说:“最悲惨、最高兴”,真是叫人唏嘘!在啼笑皆非之余,人们不禁追问:为何一个好端端的人的清白需靠“死人复活”来证明?难道司法正义要靠“死人复活”来实现?
某些司法人员玩忽职守、违法办案自是难脱其咎,由此追究司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也理所应当。但追根溯源,问题的实质还在司法人员违法办案的背后——我国刑事诉讼的机制在一些地方运转失灵,一些沉疴痼疾迟迟未除。这才是司法人员违法办案的根本原因!
我国刑事诉讼基本路径是公安侦查、检察起诉、法院审判,共同打击犯罪,维护稳定。按照刑事诉讼法,公检法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但司法实践中,往往配合多于制约,有些地方还会在领导协调下公检法三家“联席办案”,更是步调高度统一。舆间有这样一句话来形容一些地方公检法的关系:公安是“做饭”的,检察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如此,在“侦查中心主义”主导下,公检法“一条龙”,“流水线作业”,检方、法院一起将警方的“半成品”打造成“成品”出炉,并未充分有效地发挥出法律预先设计的三方互相制约、监督的程序功能,难免导致“将错就错”甚至“错上加错”的后果,从而酿成冤假错案。
而一些地方“命案必破”的固有思维模式往往与当局尽快打击犯罪、安抚受害人亲属、维护地方稳定的良好初衷事与愿违,在急功近利心态下反成为冤案之源,真的是很“要命”。俗话说“人命关天”,大凡一地出了凶杀命案,那可是关系一方社会稳定大局的大事,在“民愤极大”、受害者亲属上访闹事与地方领导希求“维稳”而限期破案的重重压力下,“命案必破”势所必然,由此出现警方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再正常不过,否则无法交差。
大多数情况下,警方的刑讯逼供,都是铸成冤案的关键一环。一个全然无辜的人,如何能作出与现场情形完全吻合的供述来?一个无辜服刑坐牢的人,如何连申诉喊冤的念想都不敢有了?自然全赖刑讯逼供和威吓之功。当初赵作海就是在警方“坐啤酒瓶,喝辣椒水,困了就在头顶上放鞭炮”的待遇下,才不得已“供认”杀人的!而检、法两家在当地政法委组织的专题研究会“该案符合起诉条件”的决定推动下,顺坡下驴,将警方的冤案“半成品”一步步打造为冤案“成品”出炉。如果不是“死者”赵振响的突然“生还”,一起“冤案”就真的成了“铁案”!“被磨得没有想法”的赵作海很可能还要继续在大牢中熬上十多年。
虽然冤案是司法史上无可避免的伴生现象,虽然不能将十年前的冤假错案全都归咎于目前的司法环境、体制和机制,但“赵作海案”的确也给当前的司法建设提供了重要警示和参考,即必须严格贯彻公检法分工负责制约监督的法律规定,摒弃“侦查中心主义”,坚决落实“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的刑事诉讼程序原则与常识。
在赵作海案中,只要检方始终秉持法律监督机关职能,退回侦查不予起诉,法院坚持“疑罪从无”而非“疑罪从轻”的审判原则,做到严格把关,就可对公安机关违法办案进行有效监督纠错,避免冤案产生。正如河南高院张立勇院长所言:这起案件有很多疑点,却出现了这样的判决,3家办案机关都是有责任的,是没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也没有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
刑事诉讼中,即便公安把“饭”做得再好再香,检方也不能“照端”,法院也不能“照吃”,原因无它,就在于要真正发挥出公检法三方分工负责制约监督纠错的司法制度功能。与此同时,要加强人大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还要扩大并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适当平衡控辩双方力量,以权利制约权力,从而最大限度避免冤假错案。法治国家,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重要依托与最有力保障,“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温家宝总理3月14日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中外记者时说),社会稳定要以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前提,一个缺失公平正义的社会是没有希望的。我们要以设计完善并运行良好的司法制度、诉讼程序来实现社会正义,而不能让正义靠“死人复活”来实现!
一个原本全然无辜的人“被杀人”进而“被坐牢”10余年,在铁窗中耗费大好青春年华,并落得个妻离子散,而他的名誉清白最终要靠“死人复活”来证明与还原,真是充满了悲情剧色彩,如旧时公案小说般曲折离奇,同时也极具偶然性,其概率不会比中千万彩票大奖高。依赖“死人复活”的奇迹来洗冤,庆幸中溢满苦涩,难怪赵作海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表达其被无罪释放的心情时会说:“最悲惨、最高兴”,真是叫人唏嘘!在啼笑皆非之余,人们不禁追问:为何一个好端端的人的清白需靠“死人复活”来证明?难道司法正义要靠“死人复活”来实现?
某些司法人员玩忽职守、违法办案自是难脱其咎,由此追究司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也理所应当。但追根溯源,问题的实质还在司法人员违法办案的背后——我国刑事诉讼的机制在一些地方运转失灵,一些沉疴痼疾迟迟未除。这才是司法人员违法办案的根本原因!
我国刑事诉讼基本路径是公安侦查、检察起诉、法院审判,共同打击犯罪,维护稳定。按照刑事诉讼法,公检法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但司法实践中,往往配合多于制约,有些地方还会在领导协调下公检法三家“联席办案”,更是步调高度统一。舆间有这样一句话来形容一些地方公检法的关系:公安是“做饭”的,检察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如此,在“侦查中心主义”主导下,公检法“一条龙”,“流水线作业”,检方、法院一起将警方的“半成品”打造成“成品”出炉,并未充分有效地发挥出法律预先设计的三方互相制约、监督的程序功能,难免导致“将错就错”甚至“错上加错”的后果,从而酿成冤假错案。
而一些地方“命案必破”的固有思维模式往往与当局尽快打击犯罪、安抚受害人亲属、维护地方稳定的良好初衷事与愿违,在急功近利心态下反成为冤案之源,真的是很“要命”。俗话说“人命关天”,大凡一地出了凶杀命案,那可是关系一方社会稳定大局的大事,在“民愤极大”、受害者亲属上访闹事与地方领导希求“维稳”而限期破案的重重压力下,“命案必破”势所必然,由此出现警方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再正常不过,否则无法交差。
大多数情况下,警方的刑讯逼供,都是铸成冤案的关键一环。一个全然无辜的人,如何能作出与现场情形完全吻合的供述来?一个无辜服刑坐牢的人,如何连申诉喊冤的念想都不敢有了?自然全赖刑讯逼供和威吓之功。当初赵作海就是在警方“坐啤酒瓶,喝辣椒水,困了就在头顶上放鞭炮”的待遇下,才不得已“供认”杀人的!而检、法两家在当地政法委组织的专题研究会“该案符合起诉条件”的决定推动下,顺坡下驴,将警方的冤案“半成品”一步步打造为冤案“成品”出炉。如果不是“死者”赵振响的突然“生还”,一起“冤案”就真的成了“铁案”!“被磨得没有想法”的赵作海很可能还要继续在大牢中熬上十多年。
虽然冤案是司法史上无可避免的伴生现象,虽然不能将十年前的冤假错案全都归咎于目前的司法环境、体制和机制,但“赵作海案”的确也给当前的司法建设提供了重要警示和参考,即必须严格贯彻公检法分工负责制约监督的法律规定,摒弃“侦查中心主义”,坚决落实“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的刑事诉讼程序原则与常识。
在赵作海案中,只要检方始终秉持法律监督机关职能,退回侦查不予起诉,法院坚持“疑罪从无”而非“疑罪从轻”的审判原则,做到严格把关,就可对公安机关违法办案进行有效监督纠错,避免冤案产生。正如河南高院张立勇院长所言:这起案件有很多疑点,却出现了这样的判决,3家办案机关都是有责任的,是没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也没有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
刑事诉讼中,即便公安把“饭”做得再好再香,检方也不能“照端”,法院也不能“照吃”,原因无它,就在于要真正发挥出公检法三方分工负责制约监督纠错的司法制度功能。与此同时,要加强人大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还要扩大并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适当平衡控辩双方力量,以权利制约权力,从而最大限度避免冤假错案。法治国家,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重要依托与最有力保障,“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温家宝总理3月14日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中外记者时说),社会稳定要以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前提,一个缺失公平正义的社会是没有希望的。我们要以设计完善并运行良好的司法制度、诉讼程序来实现社会正义,而不能让正义靠“死人复活”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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