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不是断百亩农田水源的理由
福清一村民承包永泰塘前乡赤里村田地耕作,因乡政府要建引水工程在上游截水,承包者与政府人员发生冲突 。(《东南网》2010-5-27)
乡政府要建设农村安全饮用水工程,本是一件好事。如果那引水工程必须将村民承包地的水源截断,那么,如何保证那上百亩土地的用水问题,是必须在引水工程考虑范围内的事。乡政府官员也说“政府也考虑到下游田地的耕作、灌溉需求。”但遗憾的是,考虑了却没有解决,从而引起双方的肢体冲突。对此,官员给出的解释是当初承包者和村里签的合同乡政府并不知情。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那位官员说承包户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或许是有依据的。不过,一方面,正如承包户所说,其已经在此耕种8年,并且期间向政府上缴过农业税。如果合同违规,为什么早些年却没有人出面制止?
从另一个角度说,即使没有承包商耕作,那么这些土地资源是否也是要因为切断水源而白白浪费了呢?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国家三番五次的强调重申,为何作为基层的政府官员却不懂得珍惜爱护呢?
农村的基层干部对农民、对土地应该具备最起码的感情,所作的决策更是要慎之又慎。否则,对于农民与土地来说,不啻于一场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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