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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法律之剑斩杀“人肉搜索”
www.fjnet.cn 2010-06-04 16:53  侯文学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5月25日,由浙江省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初审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中的这条内容,引起了媒体和网民的广泛关注,有媒体将其解读为:这是对近来备受争议的“人肉搜索”行为的立法禁止。对此,负责起草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化推进处处长吴君青解释称“该条文主要是为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并非针对‘人肉搜索’。” 但是一些专家却认为,类似的条文其实就是试图在控制“人肉搜索”上取得突破。(见2010年6月3日新华网)笔者也以为,简单地以法律手段遏制“人肉搜索”不妥。

所谓“人肉搜索”,就是指更多的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的一种机制,或曰以因特网为媒介,一人提问、八方回应,查找某人身份、追寻某事真相的网民运动。在此次浙江省力图通过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之前,各地政府有意通过立法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的行动逐渐增多。2008年4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禁止“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2009年,江苏徐州也曾通过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但这一做法,无一例外地受到相当多网友和部分法律界人士的质疑。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的钟其副研究员旗帜鲜明地支持“人肉搜索”:“个人不反对网络搜索,反对立法扼制。”浙江省社会科学院调研中心主任杨建华则显得比较谨慎,“‘人肉搜索’与其说是一个技术的进步,一个民意的放大,不如说是一个很难取舍的难题,现阶段还没到急着同意或反对的时候。”

“人肉搜索”的正面作用不可否定。百度、谷哥等网络搜索引擎无疑具有强大的功能,能够高效快速地搜索到网民所需要的大量信息,但搜索引擎的人工智能并不完善,且很难甄别刻意的、修饰过的信息。“人肉搜索”通过动员更多的网民人工参与,能够尽快获取搜索引擎无法提供的相关信息,它可以使犯罪分子原形毕露,使交通肇事逃逸者无法遁形,让无良官员的劣迹暴露于阳光之下......深圳市海事局党组书记林嘉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地税局干部皮宗其猥亵小女孩两桩丑闻发生后,通过“人肉搜索”很快提供了详细信息,他们遭遇了网民道德围剿,受到所在单位严肃处理。被网友称为“史上最牛房产局长”的南京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因为在会议上一番“查处降价房地产商”言论,立即遭到“人肉搜索”,其抽天价烟、戴名牌表、开凯迪拉克、表弟是房地产商、儿子开装饰材料公司等信息很快曝光,纪委也介入调查,最后因手会受到法律追究……这些说明,“人肉搜索”是不可或缺的舆论监督。当然,“人肉搜索”的负面效应也不可忽视。北京王菲状告“北飞的候鸟”等3家网站侵犯个人隐私权案就是一例。因此,“人肉搜索”及网络如何避免侵犯个人隐私权的问题,不能不引起网民的警醒。

官员只能享受有限隐私权。在一定意义上讲,官员属于公众人物,他们的隐私权不能像普通公民一样受到绝对保护。诸如,官员个人经历、工资性收入、家庭拥有的财产、家属子女从业经商情况、使用公车、公务消费、家庭成员的婚丧嫁娶、八小时以外活动等情况都需要进行公示或纳入群众监督视野,而普通公民这些情况则作为隐私需要受到保护。所以如此,就是因为官员手中掌握着人民赋予的权力,必须接受监督,这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不分官员与普通公民,隐私一律要受到保护,显然有拒绝对权力监督之嫌。

立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体现公正性,不能以偏盖全、因噎废食。若有的网友利用“人肉搜索”造谣惑众、进行人身攻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信绝大多数网友会有这个判断力。由此看来,用法律利剑斩杀“人肉搜索”须慎行。浙江如此,其他地方也应如此。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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