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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入选白皮书的意义
www.fjnet.cn 2010-07-15 10:09  杨涛 来源:重庆时报    我来说两句

7月1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以白皮书的形式发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年)》。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湖北巴东邓玉娇故意杀人案等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被写入工作报告中,最高法称邓玉娇故意杀人案等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7月14日《京华时报》)

邓玉娇案被最高法写入工作年度报告,它表明最高司法机关对此案审理的肯定,并认为对全社会具有推广价值,其中的意义值得我们省思。

首先,邓案被写入工作年度报告,是对审判结果的肯定,这对其他地方法院审判同类案件具有借鉴意义,同时它也进一步肯定了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在这颇有“弱女反抗强权”色彩的案件中,尽管法院认为邓的反抗行为有所过当,但还是承认其是正当防卫行为,只给予了缓刑的处罚。这样的判决,事实上昭示了公民反抗凌辱的正当性。

不过,我们更不要忘记这场审判过程的惊心动魄。邓案之所以有今天的审判结果,离不开媒体的监督,网络和传统媒体持续和高度的聚焦,使邓案产生了广泛影响,并使当地司法机关以公平、公正的态度处理此案。而最终的判决结果,也让社会各界相对满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最高法将邓案写入工作年度报告,其实也是对邓案中司法与舆论监督互动的肯定。邓案本身就是舆论监督的产物,在该案的审理中,法官正面回应舆论,并将民意的合理诉求反映在司法判决中。同样入选最高法工作年度报告的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也是在舆论高度关注和监督之下,司法与舆论良好互动的结果。最高法院将这些案件收录,是对审案过程的肯定,更是对舆论监督与司法良性互动的肯定。

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可谓是一个剪不断、理还乱的难题。固然,我们的舆论可能存在“冒下结论,干扰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影响司法公正”的现象,但在司法独立性受囿于地方行政权的语境下,舆论监督其实正是促进司法公平审判的重要保障。很难想象,如果没有舆论监督,邓玉娇案和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会得出怎样的审判结果,它们是否还能取得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呢?杨涛(江西 检察官)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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