羞辱式执法:无“惩前”怎能“毖后”
www.fjnet.cn 2010-07-27 13:07 王琳 来源:东方网
我来说两句
屡禁不止的“羞辱式执法”有了两则新的例证:一是东莞市某派出所在媒体上公布绳牵卖淫女照片,一是武汉某派出所实名曝光卖淫嫖娼人员信息。这些本应在地方流传的小事件,因为涉及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基本态度,而震动全国,由此引发的网络讨论更是持续火暴。
面对铺天盖地的批评与质疑,当事方隐身事外不予回应。缺乏互动的监督可能流于单方的情绪宣泄,舆论监督的本源意义大打折扣。而就在公众翘首以盼当事警方能够知错就改时,公安部的通知先行而至。据报道,这份通知点名批评了“当前一些地方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片面追求打击效果、轻视保障人权的观念根深蒂固,不能正确、公开、公正、文明、理性执法,执法方式严重违反国家规定,侵害了违法人员的人格尊严”。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努力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从内容上看,公安部的通知并无新意。但在游街示众等“羞辱式执法”依然抽风式发作的当下,这份内部通知仍有其意义。它向发文对象(全体警察)再次确认了“羞辱式执法”严重违反国家规定,侵害了违法人员的人格尊严。就在通知公开的前一天,还有广东某地公安机关的官方微博在为东莞警方绳牵卖淫女辩护。该微博如是称,“用绳牵卖淫女,不违法。要求违法犯罪人员指认现场,是刑事诉讼法要求的一种证据。”这一论调应能代表部分警员的观点,面对舆论一边倒的批评,仍有警员不理解、不服气,当然也拒不道歉。
而事实上,卖淫只关“治安处罚”,而无涉“刑事犯罪”;所依之法应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而非《刑事诉讼法》。公安部的通知,有助于在警方内部统一思想,终结诸如“将卖淫女游街示众是否违法”这般极为幼稚的法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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