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羞辱式执法:无“惩前”怎能“毖后”
www.fjnet.cn 2010-07-27 13:07  王琳 来源:东方网    我来说两句

当然,肯定公安部此份通知的同时,也要看到通知的局限性。游街示众在我们这个古老的国度源远流长,“羞辱式执法”的文化基因也已在一些执法人员心中根深蒂固。昨天的另一起焦点新闻“湖北打错门”中,武昌区公安分局局长带领两名打人的下属来到医院病房向受害人当面道歉。媒体报道称,打人的两名警察不说话,只是自抽耳光。在警察的自我羞辱式道歉与羞辱他人式执法中,看不到对(他人或自己)人格权的应有尊重,反而映照出一些执法者以羞辱为乐的畸形心理。

一纸通知当然无法杜绝违法,更难改造基层执法“亚文化”。通知的意义在于“宣示”而不在遏制。不论文本上的表达如何严厉,没有责任机制跟进,严禁就注定会成为“言禁”。对“羞辱式执法”的明文禁止,至少可追溯至22年前。1988年6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明令要求对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一律不准游街示众。此通知用语不可谓不“坚决”,不可谓不明晰(“一律不准”),但22年过去,游街示众依然、羞辱执法依然。究其原因,不在其他,只在责任机制缺失,违法成本太低。

很简单的道理,遏制违法再度发生的必要条件,就是“惩前”。无“惩前”则无“毖后”。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就是,媒体报道河南公安厅、广东公安厅已经转发公安部的最新“通知”。但却没有迹象显示,有公安机关准备依据“通知”来“依法追查当地公安机关领导责任”。以转发“通知”来贯彻“通知”,极可能成为这份新“通知”的最终命运。

从网络舆情的最新发展看,很少有公众对“通知”的“坚决制止”抱有乐观。民心的挽回,质疑的平息,已非一纸“通知”所能承载之重。于“通知”之外,民意更期待的,实是一例追究执法违法者个人责任的个案。如若不然,下一轮“羞辱式执法”还会抽风式发作,舆论风暴也会以更猛烈的方式冲击执法不当。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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